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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4 |
|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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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6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至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3,714,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7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6%;反对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1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0%;反对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6%;弃权1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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