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利发展”)所持有的公司5,226万股股份被冻结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彬先生持有的致利发展股权被冻结,执行法院为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12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二、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辽0293民初25093号之三],具体内容如下: 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致利发展、王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2025)辽0293民初250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致利发展、王永彬名下银行存款3亿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将其对被申请人致利发展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致利发展就案涉贷款提供1,0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金额,理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超出申请人起诉标的金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致利发展名下被依法冻结财产中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冻结。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处理上述冻结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冻结事项目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获悉致利发展持有的公司5,226万股股份仍全部处于司法再冻结状态。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辽0293民初25093号之三];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