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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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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简称:首钢JLC1
  ●股票期权代码:037957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71,073,612份,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165%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501人
  ●股票期权授予上市日:2026年3月25日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22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收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76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三)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余兴喜作为征集人就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8)。
  (五)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六)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3月6日
  (二)授予登记数量:71,073,612份
  (三)授予登记人数:501人
  (四)行权价格:4.22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价值合计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七)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行权限制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行权限制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行权限制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在可行权日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6)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7)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8)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10)激励对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1)-(6)款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7)-(10)款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中战略产品包括汽车板、电工钢、 镀锡(铬)板三类产品;带息负债率的计算口径:带息负债/总负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确定其个人对应的行权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价格等与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情况
  (一)股票期权简称:首钢JLC1
  (二)股票期权代码:037957
  (三)股票期权授予上市日:2026年3月25日
  六、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等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6年3月6日对授予权益进行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公司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等正向影响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的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71,073,61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165%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01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日期:2026年3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53元/股
  ●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收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76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三)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余兴喜作为征集人就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8)。
  (五)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六)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3月6日
  (二)授予登记数量:71,073,61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165%
  (三)授予登记人数:501人
  (四)授予价格:2.5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价值合计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6)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7)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8)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10)激励对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1)-(6)款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7)-(10)款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中战略产品包括汽车板、电工钢、 镀锡(铬)板三类产品;带息负债率的计算口径:带息负债/总负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确定其个人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根据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优秀,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一般,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应按授予价格和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三、本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等与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激励计划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4,000万股一8,000万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1,073,61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165%,最高成交价为5.8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6元/股,支付总金额为362,846,883.87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0日、2026年2月6日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于2026年3月6日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实际向501名激励对象授予71,073,612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1,073,612股,授予价格为2.53元/股,与回购均价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201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中使用回购股份对职工进行股票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在收到认购款时,转销回购股份的库存股余额,按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六、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BJAA16B0145),审验了公司截至2026年3月6日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经审验,截至2026年3月6日止,公司已收到50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179,816,238.36元,所有认缴股款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不涉及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整体变化,有限售条件股份增加71,073,612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减少71,073,612股。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71,073,612股,已于2026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授予。
  八、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九、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6年3月6日对授予权益进行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计对各期公司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等正向影响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的影响。
  十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442,076.98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7.0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二、备查文件
  (一)《验资报告》(XYZH/2026BJAA16B0145);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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