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4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做如下调整: 1、审计委员会 调整前:陈杰(主任委员)、郭磊明、陈家贤 调整后:陈杰(主任委员)、谢志伟、刘丹 2、战略委员会 调整前:陈家贤(主任委员)、熊伟、张志斐、陈家慧、郭磊明 调整后:刘丹(主任委员)、熊伟、刘佳燊、谌中谋、谢志伟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调整前:郭磊明(主任委员)、陈家贤、梁剑飞 调整后:谢志伟(主任委员)、刘丹、梁剑飞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4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刘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4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选产生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后,以现场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刘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独立董事梁剑飞先生、陈杰先生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刘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一L4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做如下调整: 1、审计委员会 调整前:陈杰(主任委员)、郭磊明、陈家贤 调整后:陈杰(主任委员)、谢志伟、刘丹 2、战略委员会 调整前:陈家贤(主任委员)、熊伟、张志斐、陈家慧、郭磊明 调整后:刘丹(主任委员)、熊伟、刘佳燊、谌中谋、谢志伟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调整前:郭磊明(主任委员)、陈家贤、梁剑飞 调整后:谢志伟(主任委员)、刘丹、梁剑飞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一L4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4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42 人,代表股份 265,259,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372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31,77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9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1人,代表股份33,486,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54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8 人,代表股份 34,507,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1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 人,代表股份 1,02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31 人,代表股份33,486,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654%。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刘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262,060,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41%;反对 3,137,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6%;弃权 61,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08,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299%;反对 3,137,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10%;弃权 61,7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1%。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2选举刘佳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261,865,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06%;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2%;弃权 226,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113,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48%;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00%;弃权 226,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2%。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3选举谌中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261,781,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0%;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2%;弃权 309,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02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18%;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00 %;弃权 309,9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2%。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谢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261,781,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0%;反对3,170,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3%;弃权 306,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02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18%;反对 3,170,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87%;弃权306,9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95%。 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志伟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元婕、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