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响水法院”)裁定批准《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等30家公司重整程序。 2.风险提示:本次重整投资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一、进展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与江苏德龙等30家公司及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作为部分资产的重整投资人参与江苏德龙等3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将联合合作方共同对相关资产与权益实施重整投资事项(简称“本次重整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参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9)。 近日公司收到响水法院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的“(2024)苏0921破49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响水法院根据江苏德龙等30家公司及其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重整程序。 二、说明事项 本次重整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程序审议通过。本次重整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交易安排初步测算,本次重整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若因本次重整投资交易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本次重整投资事项触发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正式实施。 三、风险分析 本次重整投资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重整事宜,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