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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6-011 |
|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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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对下属全资孙公司石河子市新仁电池铝箔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公司”或“本公司”)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享有的1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天铝有限享有的4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天铝有限享有的3.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宁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天桂”)享有的3.9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靖西支行”)对靖西天桂享有的1.3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素”)享有的0.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石河子市新仁电池铝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铝箔”)享有的1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足投资”)享有的0.5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辛然”)享有的2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18日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2026年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3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在总担保额度内,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以各担保主体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在有效期内不超过新增总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4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直接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KYFWF7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2月13日 住所:靖西市武平镇马亮村(马亮屯向北500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固体废物治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天桂”)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靖西天桂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靖西天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9861642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庆云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66号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盈达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盈达碳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石河子市新仁电池铝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BT0MED9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7月25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151号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石河子市新仁电池铝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铝箔”)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石河子新仁铝箔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石河子铝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新疆天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68838571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6月14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07 经营范围:向农林牧业、生产制造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建筑业、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新疆天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足投资”)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天足投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天足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名称: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N2D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3月13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60号2702C室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矿产品、建材、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除危险化学品),第三方物流服务,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辛然”)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上海辛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方上海辛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公司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根据公司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肆亿元整(¥400,000,000.00)。 4、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350,000,000.00)。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根据公司与浙商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靖西天桂。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亿玖仟伍佰万元整(¥395,000,000.00)。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根据公司与农业银行靖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靖西天桂。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135,000,000.00)。 4、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问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问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盈达碳素。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七)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石河子铝箔。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八)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4),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足投资。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九)根据公司与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上海辛然。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同意对延长借款期限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6)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7)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为天铝有限、靖西天桂、盈达碳素、石河子铝箔、天足投资、上海辛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其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天铝有限、靖西天桂、盈达碳素、石河子铝箔、天足投资、上海辛然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且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天铝有限、靖西天桂、盈达碳素、石河子铝箔、天足投资、上海辛然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238.9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04%,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38.9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31.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公司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 6、公司与浙商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农业银行靖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 9、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 10、公司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4); 11、公司与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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