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6-014 |
|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35,685,963股 发行价格:12.6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449,999,993.43元 募集资金净额:444,934,311.39元 ●预计上市时间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正裕工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的35,685,963股,股份已于2026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6个月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和交易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5年12月16日,上交所出具《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5,685,963股。 3、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61元/股。 4、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3.43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065,682.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934,311.39元。 5、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海通证券以下并称为“联席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75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3月10日16:00止,联席主承销商实际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在指定账户缴存金额共计人民币449,999,993.43元, 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6年3月11日,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7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3月11日止,正裕工业本次发行35,685,96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3.43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5,065,682.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934,311.39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5,685,963.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409,248,348.39元。新增投入资本均以现金形式投入。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6年3月20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35,685,963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3.43元。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共17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青岛高创澳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高创玖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济南建投山工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德清升华立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绍兴上虞舜越控股有限公司 ■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芜湖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张家港金创优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台州市资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1)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台州市交投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3)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4)倪政顺 ■ (15)俞逸修 ■ (1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发行对象与公司的业务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2025年7月3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正裕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正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企业管理”)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存续分立事项,决议存续分立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过户给台州于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乐控股”)、台州豪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控股”)及台州至高君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高君合控股”)。 2025年1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完成的公告》,正裕企业管理向于乐控股、豪享控股及至高君合控股合计转让的98,490,5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公司控股股东由正裕企业管理变更为于乐控股,并且于乐控股与豪享控股、至高君合控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12月10日,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6年3月20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由于发行后公司第9至14名股东股份数量一致,故均列示为前十大股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5,685,96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于乐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郑连松、郑念辉、郑连平。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前,于乐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豪享控股、至高君合控股、郑连松、郑念辉、郑连平合计持有公司143,764,7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89%。于乐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于乐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保持不变,持股比例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2.14%,持股比例被动稀释7.75%。 本次发行前后,于乐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上表“变动前持股比例”按2025年12月10日公司总股本240,033,268股计算,“变动后持股比例”按2026 年3月20日公司总股本275,719,231股计算。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5,685,96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规模均大幅增长,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与改善,财务结构更趋稳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及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成长空间,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王振华、闫嘉琪 项目协办人:曾可歆 (二)联席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经办人员:黄仕宇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龙海涛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 电话:010-56500900 传真:010-56500999 经办律师:崔白、吴雨欣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负责人:程志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博奥路与平澜路交叉口润奥商务中心T2写字楼26楼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安吉、程雷、刘江杰、徐晓阳 (五)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负责人:程志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博奥路与平澜路交叉口润奥商务中心T2写字楼26楼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江杰、徐晓阳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