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18,005,866.4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本案被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郭阿尾、贾梅等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本案涉及冯展鹏等995 名股民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318,005,866.47 元,张杰、许志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02 民初505 号】,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6 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3月19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民终851 号】,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 民初50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本案被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