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6年3月23日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 2、新增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1)直销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5、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含代销机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直销机构销售,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3月23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