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6日,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对外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签署合同情况如下: 1、热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向上述银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2、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金通租赁向上述银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最高债务限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热电公司对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务限额按10%的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担保期限、担保范围详见本公告之“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原因详见本公告之“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金通租赁的其他股东均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3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3月16日至2029年3月15日,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对应的债务除外)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热电公司知晓并同意主合同项下授信资金/借款可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二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2、保证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26年3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止,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未应收账款到账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热电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金通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详情请见2025年4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12)。 五、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5年4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12)。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