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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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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项目为前期投建维项目的后续进展:因原项目合同合作内容变化,根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上海启斯”、“子公司”)将不再执行原合同B04~B05机房楼的合同义务,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将B04~B05机房楼的服务内容改为EPC工程施工及运维服务并公开招标(详见公告2016-002),公司子公司已成功中标。根据本次项目安排,项目建设合同与运维合同分开签署。公司子公司已就本项目签署建设合同,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本次为子公司签署项目运维合同阶段,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正文。
  ●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承担30%;香江系统承担52.6%;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计院”)承担0.4%;上海启斯承担17%。本项目各联合体将按工作量比例进行结算,并取得对应收益。
  ●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本项目运维合同尚有联合体牵头人中兴通讯及联合体成员二邮电设计院未完成签署,正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 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由于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前期已披露重要项目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6-002)、《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6-016),现发包人、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和上海启斯已完成了该项目运维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机电工程EPCO项目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4、工程承包范围
  本次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设的算力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包括电力、制冷、弱电、IDC服务等运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置运维团队、机电类设备维保服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器具仪表配置及检测等。
  5、工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范围内所有机房楼通过客户终验后10年,以单个机房为单位,合同第9年开始招采人可无责终止订单。
  6、合同金额¥: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194616000】元(大写:【壹亿玖仟肆佰陆拾壹万陆仟元整】)、含税【206292960】元(大写:【贰亿零陆佰贰拾玖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增值税税额【11676960】(大写:【壹仟壹佰陆拾柒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本合同当事人同意,该最高限额不是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也不是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实际交易额度的承诺,具体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并结算。
  7、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4.7.1承包人违约
  4.7.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发包人代表的指示,或严重、持续未能按服务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重大服务中断,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发包人代表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4.7.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通知后15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为保障服务连续性,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备品备件、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7.2发包人违约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部分非核心服务或放慢工作进度。
  2)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5.10违约责任
  5.10.1本协议任何一方和/或其人员(“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协议相对方(“守约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包括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照发包人与业主方、客户签订合同履约,由此导致的业主方、客户向发包人进行的全部索赔金额)、赔偿金、责任、成本及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协议各方均违约,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责任。
  5.10.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收取上述服务费,并另外收取违约金。如发包人迟延付款,承包人有权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发出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30)日内,发包人仍未付款的,承包人有权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0.1%。)的比例向发包人收取违约金。
  5.10.3承包人同意,如因承包人的过错或违反协议约定及(或)法律法规,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追究相关责任及(或)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的任何索赔、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判决、诉讼、损失、罚金、处理、执行成本以及其它费用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处理、抗辩,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应就前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任何和解或妥协(包含对发包人某事项的承认或以其他方式对发包人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或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5.10.4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更换任何核心服务团队成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在30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服务费总额的5%的违约金。
  5.10.5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承包人主要联系人并指出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经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如承包人仍未进行改正或补救,发包人可发函警示(“警示函”)。自警示函发出之日起,每延迟一日,承包人有权按每日2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警示函之日起三(3)日内仍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补救或改正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所涉订单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5.10.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为发包人提供服务。发包人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所有服务资料和成果(但承包人客户资料及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5.10.7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0.8对于一般性违约,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违约事实并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如承包人逾期未完成整改,发包人有权采取扣除相应服务费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一性质的一般性违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发生【三(3)】次及以上的,将被视为重大违约。
  5.10.9仅在发生以下重大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根本性违约: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发包人实现合同目的。
  (2)屡次违约:承包人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有效整改一般性违约,或在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违约。
  (3)造成严重后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业务长时间中断或严重资产损失。
  (4)违反核心条款:承包人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保密、知识产权、反商业贿赂等核心条款。
  在此等重大违约情形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本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5.10.10承包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本协议,尽力维护发包人合法利益,并尽力使得发包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因承包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10.11承包人对于任何可能造成延误的事由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对不可预见的延期主张将给予考虑,条件是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
  (1)由于政府或政策的变更原因造成的延误;
  (2)发包人自身原因影响到承包人工作进度。
  若承包人最终未能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提供符合约定且发包人认可的服务或服务成果,或发包人有合理依据相信承包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完成服务,承包人将被视为实质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5.10.12如发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所提供成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方权利人的起诉或索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或):
  (1)为发包人取得相关权利,让其继续使用服务;
  (2)在不实质性改变服务成果的情况下修改服务成果,使其不再侵权;
  (3)重新提供未侵权且满足本协议条款要求的服务成果。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0.13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协议的,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调整服务人员或方案以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服务或重新提交服务成果,且不得向发包人收取额外费用,承包人提供此项调整服务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要求延长期间,也不得因此降低服务质量。
  5.10.14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其实际行为表明无法依据本协议履行义务,则除承担本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为此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就承包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不应受限于前述承包人已承担的违约金和已赔偿的损失。
  5.10.15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本协议,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及/或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任何服务费及补偿/赔偿,承包人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七(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相应服务费,并按照本协议全部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发包人有权自服务报酬(如有)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且无需另行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5.10.16当上述违约金累计达到框架合同上限金额3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因或承包人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收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不适用于承包人因根本违约、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或违反第5.3.4条导致发包人向最终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承包人在上述情形下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
  5.10.17本合同所称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负责人:宗迅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1554384A
  住所:扬州市文昌西路53号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香江系统和上海启斯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待项目合同签署完毕并生效后,将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1)职责分工:牵头方承担B05机楼的机电设备供应和部分机电施工工作;
  成员一承担B04机楼的机电设备供应和全部机电施工工作及B05的部分机电施工工作;
  成员二承担B04、B05机楼机电设计工作;
  成员三承担B04、B05机楼10年运维服务及相关工作。
  2)合同工作量比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牵头方:30%;成员一:52.6%;成员二:0.4%;成员三:17%。本项目各联合体将按工作量比例进行结算,并取得对应收益。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兴通讯承担30%;香江系统承担52.6%;邮电设计院承担0.4%;上海启斯承担17%。本项目各联合体将按工作量比例进行结算,并取得对应收益。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本项目运维合同尚有联合体牵头人中兴通讯及联合体成员二邮电设计院未完成签署,正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由于本项目运维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机电工程EPCO框架采购项目运维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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