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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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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科立 股票代码:688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明颖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良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股本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日期:2026年3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科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科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与沈良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基于自身资金需要,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询价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237,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其中,钱明颖持有公司股份15,481,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8%;沈良持有公司股份755,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862,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6%。其中,钱明颖持有公司股份13,107,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8%;沈良持有公司股份755,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6年3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2,374,28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 钱明颖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0.26%减少至8.7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股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79,89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26,700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306,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9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2026年1月16日,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7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除上述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外,在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德科立,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沈良 2026年3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沈良 2026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6-010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钱明颖女士(以下简称“出让方”或“转让方”)保证向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或“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35.2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2,374,280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持股比例由10.26%减少至8.7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6日,转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钱明颖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钱明颖女士与沈良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钱明颖 本次转让后,钱明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9.78%减少至8.28%。 出让方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持股比例由10.26%减少至8.76%,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 注:因四舍五入,实际受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加总可能存在尾差。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3月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德科立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209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31家、证券公司25家、保险公司8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37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3月9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37份,其中34份为有效报价,除无效报价投资者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要求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34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25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35.2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237.4280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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