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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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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6-026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对外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所持有的本公司183,886,641股股份将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2026年2月28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2月26日至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已拍卖成交的183,886,641股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及冻结比例较高,存在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若后续未能以其除持有公司股票以外的资产偿还债务,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后续被采取司法处置或强制执行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收到股东李永新通知,获悉股东李永新所持有的本公司183,886,641股股份将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对外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 年2月26日至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股份,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对外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股东上述被司法拍卖的183,886,641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3,682,3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36%。
  三、其他事项
  1.股东上述被拍卖股份前期已办理质押,质权人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因借款担保纠纷,上述股份于2025年10月13日被债权人申请司法再冻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在本次过户登记时,上述183,886,641股公司股票同步解除质押及司法再冻结。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质押股份439,196,957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3.3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2%;累计被司法冻结及标记股份680,022,38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82.5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3%。鉴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及冻结的比例较高,存在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若后续未能以其除持有公司股票以外的资产偿还债务,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后续被采取司法处置或强制执行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生产经营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6-027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及冻结比例较高,存在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若后续未能以其除持有公司股票以外的资产偿还债务,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后续被采取司法处置或强制执行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1,043,559,030股变动至823,682,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16.92%减少至13.36%。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注:1.因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与其他方的借款担保纠纷,李永新名下183,886,641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过户。本次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持有公司股份655,020,59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62%。详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股东鲁忠芳于2026年2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由124,651,798股变动至88,661,798股,持股比例由2.02%变动至1.44%。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买入股份,不涉及减持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23,682,3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36%。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及冻结比例较高,存在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若后续未能以其除持有公司股票以外的资产偿还债务,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后续被采取司法处置或强制执行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公教育
  股票代码:0026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李永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鲁忠芳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通讯地址:吉林省通化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3层330室(东升地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3层330室(东升地区)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竞价交易)
  签署日期:2026年3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李永新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国籍
  4.身份证件号码:******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鲁忠芳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国籍
  4.身份证件号码:******
  5.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6.通讯地址:吉林省通化市******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公司名称: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3层330室(东升地区)
  3.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振东
  4.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B0M80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8年4月10日至2028年4月9日
  9.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3层330室(东升地区)
  10.通讯方式:010-60957777
  11.股权结构:王振东:18.00%;鲁忠芳:47.70%;李永新:24.80%;广银创业:3.33%;基锐科创:1.67%;郭世泓:0.90%;刘斌:0.90%;张永生:0.90%;杨少锋:0.90%;张治安:0.90%。
  12.主要负责人信息
  王振东,男,中国国籍,为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期居住地为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没有持股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人之间的关系
  李永新与鲁忠芳系母子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鲁忠芳、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4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
  (二)信息披露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基本情况
  1.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为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2018年4月
  3.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三方就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务决策或者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各项议案时保持一致行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2026年3月12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与其他方的借款担保纠纷,李永新名下183,886,641股公司股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过户。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本次股份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暂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于2026年2月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36,000,000股,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买入股份,不涉及减持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2月12日,鲁忠芳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份10,00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上述司法拍卖及竞价方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安排,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发生权益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因与其他方的借款纠纷,其名下183,886,641股公司股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2026年3月13日,上述被司法拍卖股份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永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838,907,232股变动至655,020,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13.60%减少至10.62%。
  2.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于2026年2月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36,000,000股,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买入股份,不涉及减持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2月12日,鲁忠芳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份1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鲁忠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24,651,798股变动至88,661,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02%减少至1.4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持有公司股份655,020,591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0.62%。李永新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75,546,95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7.3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9%;累计被司法冻结及标记655,020,59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62%;累计被轮候冻结1,372,949,10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209.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2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持有公司股份88,661,79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44%。鲁忠芳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63,6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71.7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累计被司法冻结25,001,798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28.2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质押股份439,196,95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3.32%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2%;累计被司法冻结及标记股份680,022,38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82.5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03%;累计被轮候冻结1,372,949,10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166.6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26%。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655,020,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2%。
  2.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除上市公司外,李永新同时担任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公未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详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李永新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经核查,李永新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上市公司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5.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股份卖出情况
  ■
  2.股份买入情况
  ■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操作失误,其在6个月内存在买卖的反向交易行为,触及短线交易。该股东已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公司已按规定收回该股东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进一步强化股东事前交易申报与合规审核流程,定期核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及时提示风险。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未产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2.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被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永新
  鲁忠芳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6年3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永新
  鲁忠芳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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