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
|
|
|
|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5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53,506,800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28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 注: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中包含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诚,王诚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上述人员进行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认购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506,80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53,506,800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01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4%。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尚未实施,后续公司将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 (三)购买股票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10.68元/股。 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36元的50%,为每股10.68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53元的50%,为每股7.27元。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旨在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共建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亦参考了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实践,结合公司现实激励诉求、考虑到激励的有效性、业务发展战略和业绩增长预期、员工出资能力、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实际情况,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贡献与价值匹配原则而形成的与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可行、有效的定价。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501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54%。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政策性文件等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若第一个解锁期因公司层面业绩未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在第二个解锁期达到业绩目标条件时按比例解锁。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解锁期仍存在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收回相关权益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份额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一)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确认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售、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8、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审议再分配方案;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管理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利益之目的,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三)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九、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5、若未来解锁时,公司股价低于授予价格而导致持股计划激励作用难以保障,公司将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经持有人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公司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四)持有人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已解锁未分配部分、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与净值(净值=出售时股价×对应的解锁份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下同)孰低确定: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违法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持有人主动离职; (2)持有人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被辞退; (3)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4)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持有人资格的行为。 3、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因公司裁员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持有人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且返聘的,持有人份额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但未返聘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5、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因工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且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对其不再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非因工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6、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 (1)若出现升职或平级调动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份额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由公司将差额权益份额按照其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回购,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7、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七)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对实施期间的业绩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初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则预计2026年至2028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一)提议人: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议时间:2026年3月12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含);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回购期间增减持的计划。 五、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本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在收到控股股东的提议后,对上述提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并制定了回购方案,公司已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1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等发出。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可免予执行提前通知的期限。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王诚先生、陈魏新女士、樊玉庆先生、段云芳女士、赵俊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会审议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王诚先生、陈魏新女士、樊玉庆先生、段云芳女士、赵俊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会审议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董事王诚先生、陈魏新女士、樊玉庆先生、段云芳女士、赵俊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会审议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情况下,董事会同意拟使用7,000万元(含)至14,000万元(含)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28.00元/股(含)。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披露未来3个月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控股股东不存在减持计划;其他相关方未明确回复。若后续有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公司本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未实施完毕的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注: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截至2026年3月12日的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回购期限内股票期权行权等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5,011,249,464.0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311,877,001.62元、流动资产16,475,603,188.52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4,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56%、1.91%、0.85%。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问询其在回购期间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控股股东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其他相关方暂未明确回复。若上述人员及控股股东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披露未来3个月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控股股东不存在减持计划;其他相关方未明确回复。若后续有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