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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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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宇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是为了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回笼资金,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资产价值,同时,通过本次交易回笼资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升运营质量,促进公司经营与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或“乙方”)拟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或“甲方”)签署《兰溪经济开发区企业资产收回协议》,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的土地及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即公司“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683,183元(由于公司该项目未能建成投产,需退回兰溪开发区委员会给予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补助”20,000,000元,该部分金额从上述交易金额中抵扣,实际成交金额为53,683,183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标的资产交割等手续。 一、交易概述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17.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以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等文件,变更及部分终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注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已全部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注3: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8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注4: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投资“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旨在提升公司承接大型三元前驱体订单的能力,提升工艺水平、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但近年来,因行业环境及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行业内企业产能普遍扩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略和产能规划布局。公司已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为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回笼资金,本着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资产价值的原则,亦充分考虑公司该项目因行业及市场环境变化已终止实施。同时,公司优先保障经营流动性及核心业务稳定性,如改造该资产将进行大额资金投入,影响核心业务开展,且会造成产能闲置的情况,长期闲置该资产将产生相关资金成本。因此,拟通过处置该项目相关资产实现资金回笼,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多渠道寻找潜在买家,因公司在建工程对应已建成厂房专用性较强、通用性较低,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系根据“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生产工艺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在建筑结构及相关设施等方面均高度匹配三元前驱体生产流程,若由其他行业或普通工业项目承接,无法直接利用,需投入巨大改造成本甚至拆除重建,其市场流通性与变现能力受限。经综合考量,帕瓦兰溪拟与兰溪开发区委员会签署《兰溪经济开发区企业资产收回协议》,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的土地及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即公司“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683,183元(由于公司该项目未能建成投产,需退回兰溪开发区委员会给予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补助”20,000,000元,该部分金额从上述交易金额中抵扣,实际成交金额为53,683,183元),上述交易收回的款项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后续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标的资产交割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子公司帕瓦兰溪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帕瓦兰溪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土地总面积80,218.00㎡,无证房屋建筑总面积52,632.9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截至目前,“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尚未建成使用,未实现效益,已终止建设。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发展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投资进度较计划有所延后,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8月。就上述情况,2024年度末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4,077.73万元。 2025年底,行业环境及市场环境持续变化,行业内企业产能普遍扩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略和产能规划布局,继续投入“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当前情况下必要性较低。因此,本着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原则,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拟终止募集资金对“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投入,并对该项目前期已形成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启动处置程序。后续,为最大限度回收投资、维护公司资产价值,公司积极与兰溪开发区委员会进行多轮沟通磋商,最终达成由其有偿收回“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整体意向。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上述项目土地使用权价值为49,895,596元及在建工程价值为23,787,587元。最终,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整体转让价格为73,683,183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一 ■ 1、估价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等评估估价对象价格。 2、估计方法选择依据 市场比较法是指根据替代原则,将在同一市场供需圈内近期发生的,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与估价对象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数比较修正,得出估价对象在估价期日的市场价值。估价对象属于工业用地,位于开发区范围内,近三年内在同一供需圈内与该宗地用途一致、地域上邻近或类似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案例较多,土地市场活跃,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因此估价对象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分析评估。 成本逼近法是指以重新开发该宗地所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和应交纳的税费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估价对象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估价对象作为工业用地,可根据区域平均征地成本和开发费用等来进行地价测算,因此估价对象适宜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分析评估。 3、估价结果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估价对象具体情况,估价对象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进行分析评估,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具有一定可比性,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估价结果。即: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经分析测算,评估得到估价对象在设定地价内涵下,与估价期日2025年11月17日符合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为土地总价49,895,596元与账面净值50,693,328.09元几乎持平。 (二)标的资产二 ■ 1、估价方法选择 本次采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和残余价值进行分析评估。 2、估计方法选择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目前主要的方法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根据估价目的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决定采用成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和残余价值进行分析评估。 3、估价结果 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作业程序,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充分考虑估价对象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综合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现值为23,787,587元。 4、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在建工程资产较其净值折价较多,主要系因为该部分在建工程资产专用性较强、通用性较低,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系根据“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生产工艺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在建筑结构及相关设施等方面均高度匹配三元前驱体生产流程,若由其他行业或普通工业项目承接,无法直接利用,需投入巨大改造成本甚至拆除重建,其市场流通性与变现能力受限,估价不高。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定价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同意由甲方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的土地及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00937号。②土地总面积:80,218.00㎡;无证房屋建筑总面积:52,632.91㎡。③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性质:国有出让。④被收回不动产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上述不动产无租赁、无抵押、无冻结。 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土地补偿费:49,895,596元;房屋补偿费:23,787,587元,合计补偿金额73,683,183元。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以乙方应退回的“新产品研发补助”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与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进行等额抵扣。双方互不另行支付该笔款项。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被收回的不动产权等相关证件全部注销。 乙方完成地块腾空工作,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款中的¥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自收到上述约定补偿款起,1个月内甲方将剩余补偿款¥33,683,183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捌万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整),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收购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收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注销权证或腾退清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支付收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六、购买、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回笼资金,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资产价值。同时,通过本次交易回笼资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升运营质量,促进公司经营与发展,维护全体股东权益。本次交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前期发布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已充分考虑了本次资产处置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涉及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出售部分募投项目资产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出售部分募投项目资产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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