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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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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09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号)。 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号)。 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余磊,男,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王琳晶,男,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冯琳,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翟晨曦,女,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许欣,男,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年4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1.41%的股东。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5%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2.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元融资。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5亿元股权意向金。 (三)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2021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3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3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4.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6.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余磊、许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2021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2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闽证监函[2026]13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号)。 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2026]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琳晶,男,1975年2月出生,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1号楼1304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1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闽证监函[2026]132号),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天风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2号)原文内容如下: “王琳晶: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0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号)。 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7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8号),具体情况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7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风险。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四条、第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是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行为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三是你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8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24]8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年内不得新设私募基金产品,上述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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