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1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地点、方式:2026年3月13日,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加通讯形式召开。 2.会议通知时间、方式:2026年3月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会议列席情况: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青林先生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及《公司章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市值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因任期即将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公司任何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尹美群女士、霍中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4.1、关于聘任尹美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2、关于聘任霍中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聘任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26年3月31日14:0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2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授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3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 聘任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因任期即将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的任期届满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行,在公司股东会补选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在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忠实地履行了各项职责,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郑重向管建明先生、张平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尹美群女士、霍中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尹美群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霍中彦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的情况 公司股东会选举尹美群女士、霍中彦先生为独立董事后,由尹美群女士接任管建明先生担任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霍中彦先生接任张平华先生担任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主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宁文红、解万翠、尹美群,其中解万翠和尹美群为独立董事,尹美群为会计专业人士,尹美群担任主任委员。 2、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苏青林、王正、霍中彦,其中霍中彦为独立董事,苏青林为主任委员。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苏青林、解万翠、霍中彦,其中解万翠和霍中彦为独立董事,解万翠为主任委员。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于明洁、尹美群、霍中彦,其中尹美群和霍中彦为独立董事,霍中彦为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附件: 尹美群女士个人简历 尹美群,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93年7月至2007年6月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任教;2007年7月至2021年8月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任教,先后担任学校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商学院院长;2021年9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2024年2月至今任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4月至今任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尹美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霍中彦先生个人简历 霍中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任国际金融报、新闻晨报、每日经济新闻金融记者/金融部主任;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任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事业发展部投资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任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监;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上海合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上海合鲸乐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上海允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3月至今任青岛苍原挚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截至目前,霍中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4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3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3月24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6年3月24日(星期五)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提示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2属于普通决议表决事项,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有关说明 上述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本次应选独立董事2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扫描件进行登记。 4、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5、登记时间: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6、登记地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7、采用书面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6年3月27日16:00之前送达或者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8、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4633589 传 真:0532-84669955 联系邮箱:ir@qdfood.com 联系人:张松涛、李春宏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219”,投票简称为“青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提案编码表的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股东可以在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3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3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5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声明人尹美群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尹美群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6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声明人霍中彦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霍中彦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7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尹美群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8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霍中彦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霍中彦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证监会公告[202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线上或线下调研、组织投资者对公司项目现场进行考察调研、对投资者进行反向路演、与监管方交流等。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通过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内外部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的前提下,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依法合规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整体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统筹协调各业务、各部门以整体化思维和系统性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场规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保证市值管理的高效性与可行性。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管理的关键指标及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公司市值管理方案。 (五)持续性原则。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注重公司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同发展,力争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推动落实董事会市值管理相关决策部署,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相关重大事件等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情况及进展。 (三)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四)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 (二)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较大风险时,参与危机决策和应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发现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就市值管理相关工作予以人力、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优化股权结构,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成为积极股东;与积极股东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协同作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现金分红。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保持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中长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多层次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公司官网、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业绩说明会、路演、实地调研等多种途径与投资者加强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增加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市场形象,提振股东投资信心。 (五)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和丰富ESG实践的内涵,推动ESG专业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七)其他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股价、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的监测,并设立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的因素、分析股价波动原因,并向市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必要时,公司应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股价下跌原因进行澄清或说明; (三)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情况,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及法律责任和总经理办公会职权、召开及议事程序等事宜。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对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经理1名,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在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协助、配合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1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上述第(一)至(九)项职权的,应当先行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授权范围。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授权1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每6个月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因紧急情况或者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科学的经营方向,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依法经营;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确保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三)遵循经济规律,科学经营,严格管理,创造公司优良业绩,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四)组织实施完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等各项投资计划; (五)深化公司内部改革,优化内部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七)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不断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福利水平。 第十六条 总经理于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九)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于任职期间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不能完成公司经营目标应向董事会作出说明或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需要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十九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在总经理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授权、逐级负责的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可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拥有自主权。 第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实行权责对等的原则,可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决策,并对其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先由各职能部门和咨询机构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充分研究后,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拟定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阶段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跨部门、跨领域重大问题,为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撑,并监督相关工作落地。 2.制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决议、计划、方案的执行进度与效果。 3.决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根据公司党委会对于拟聘用和解聘职工的方案提出意见,辅助总经理决策。 4.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对其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保障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开展,辅助总经理制订具体规章。 5.通报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及决议要求,传达落实董事会相关部署,协调各部门抓好贯彻执行;汇总各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6.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协助总经理推进落实;协调处理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7.《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事项,以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内容的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应当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以列席会议,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事项由应参会人员过半数(不含)表决同意即为有效,重要事项必须由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意见的类型有:同意,反对及其理由,弃权及其理由。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1次,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总经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2名以上(包括2名)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详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总经理审定、签发。 第七章 总经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于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其职责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进行的离任审查,并应将有关的档案、文件、资料以及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等加以必要的整理,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总经理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