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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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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设计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6年3月12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姜峰先生与王柯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向王柯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6,895,80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3%。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姜峰先生持有公司20,687,41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交易能否通过合规性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姜峰先生与王柯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向王柯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6,895,80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3%。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姜峰先生持有公司20,687,41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王柯华先生持有公司6,895,8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3%。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完成后,相关权益变动如下:
  ■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方基本情况
  ■
  2、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
  3、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姜峰
  乙方(受让方):王柯华
  第一条 定义
  1.1本协议的条款和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目的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意义。
  1.2本协议述及的条款、附件及附录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及附录,而该等附件及附录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应诠释为包括不时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版本。
  1.4所指的文件应诠释为经不时修订的该等文件的现行版本。
  第二条 本次交易
  2.1标的股份的出售和转让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售,且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着的一切权利及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895,803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或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进行调整。为免疑义,在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2.2本次交易价款
  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本次交易价格”)。受让方就收购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为人民币162,051,370.50元(“本次交易价款”)。
  2.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2.3.1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4.1条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3.2双方同意,在双方办理完成第2.3.1条约定的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无限制文件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户完成日”)起,受让方即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2.4.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完成本次交易及/或价款支付的内部审批及相关外部流程之日以及双方完成除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以外的其他必要法律程序之日中的较晚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第一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一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2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当天(“第二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40%(“第二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64,820,548.20元。
  2.4.3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后的一(1)个月内(“第三笔款付款期”,与“第一笔款付款期”及“第二笔款付款期”合称“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三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4如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转让方同意给予十五(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该等宽限期内转让方不会就受让方的该等延迟支付的行为收取或主张任何额外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宽限期之后,受让方仍未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3.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1.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1.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1.3其已实际并全额缴足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权利瑕疵”),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
  3.1.4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其所持有之标的股份具有权利瑕疵的事实;
  3.1.5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3.1.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其不得与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目标公司股本变更签署与本次交易事宜相违背或冲突的任何书面文件;
  3.1.7转让方自身不存在(或合理预期将要)对标的股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
  3.1.8转让方自身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已提起或可能提起的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法律程序、索赔或要求;亦不存在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公司及标的股份发出的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现行有效的命令;
  3.1.9其将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完成本次交易。
  3.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2.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2.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2.3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3.2.4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保密及内幕交易
  4.1保密义务。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本身)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对此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亦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
  4.2避免内幕交易。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导致该等第三方在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前对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无论该方是否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建议、鼓励、帮助、确认或促使该等交易的发生。如一方已经知悉某特定第三方为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知情人就保密信息对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4.3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根据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披露,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4条均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信息披露
  5.1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应按照相关披露规则发布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
  5.2交易完成后双方须按照相关披露规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表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税务
  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对方基于该等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9.2若因本协议的存续、解释及履行而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上述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上述书面通知日期起三十(30)日内争议因故尚未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第9.3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9.3仲裁应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院”)。仲裁地点应为深圳。仲裁应由仲裁院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有三(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受让方指定一名,转让方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均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9.4除非仲裁裁决书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9.5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2每一方特此向对方保证,将签署一切合理所需或适宜的契据和文件,以使本协议的约定生效或产生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何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被仲裁机构裁决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出现该等情况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相应的替代性条款,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商业意图的实现。
  10.4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各种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0.5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成立;任何修改和补充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6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益的全面行使。
  10.7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壹式肆(4)份,协议双方各持壹(1)份,其余则用于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
  4、受让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杰恩设计
  股票代码:3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峰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杰恩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姜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1*****(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减持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3月12日,姜峰与王柯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23.5元/股的交易价格向王柯华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6,895,803.00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62,051,370.5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026年3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895,80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7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柯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姜峰
  乙方(受让方):王柯华
  第一条 定义
  1.1本协议的条款和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目的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意义。
  1.2本协议述及的条款、附件及附录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及附录,而该等附件及附录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应诠释为包括不时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版本。
  1.4所指的文件应诠释为经不时修订的该等文件的现行版本。
  第二条 本次交易
  2.1标的股份的出售和转让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售,且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着的一切权利及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895,803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或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进行调整。为免疑义,在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2.2本次交易价款
  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本次交易价格”)。受让方就收购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为人民币162,051,370.50元(“本次交易价款”)。
  2.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2.3.1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4.1条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3.2双方同意,在双方办理完成第2.3.1条约定的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无限制文件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户完成日”)起,受让方即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2.4.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完成本次交易及/或价款支付的内部审批及相关外部流程之日以及双方完成除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以外的其他必要法律程序之日中的较晚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第一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一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2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当天(“第二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40%(“第二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64,820,548.20元。
  2.4.3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后的一(1)个月内(“第三笔款付款期”,与“第一笔款付款期”及“第二笔款付款期”合称“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三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4如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转让方同意给予十五(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该等宽限期内转让方不会就受让方的该等延迟支付的行为收取或主张任何额外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宽限期之后,受让方仍未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3.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1.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1.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1.3其已实际并全额缴足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权利瑕疵”),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
  3.1.4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其所持有之标的股份具有权利瑕疵的事实;
  3.1.5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3.1.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其不得与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目标公司股本变更签署与本次交易事宜相违背或冲突的任何书面文件;
  3.1.7转让方自身不存在(或合理预期将要)对标的股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
  3.1.8转让方自身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已提起或可能提起的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法律程序、索赔或要求;亦不存在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公司及标的股份发出的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现行有效的命令;
  3.1.9其将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完成本次交易。
  3.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2.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2.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2.3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3.2.4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保密及内幕交易
  4.1保密义务。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本身)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对此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亦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
  4.2避免内幕交易。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导致该等第三方在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前对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无论该方是否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建议、鼓励、帮助、确认或促使该等交易的发生。如一方已经知悉某特定第三方为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知情人就保密信息对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4.3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根据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披露,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4条均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信息披露
  5.1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应按照相关披露规则发布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
  5.2交易完成后双方须按照相关披露规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表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税务
  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对方基于该等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9.2若因本协议的存续、解释及履行而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上述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上述书面通知日期起三十(30)日内争议因故尚未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第9.3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9.3仲裁应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院”)。仲裁地点应为深圳。仲裁应由仲裁院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有三(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受让方指定一名,转让方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均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9.4除非仲裁裁决书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9.5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2每一方特此向对方保证,将签署一切合理所需或适宜的契据和文件,以使本协议的约定生效或产生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何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被仲裁机构裁决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出现该等情况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相应的替代性条款,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商业意图的实现。
  10.4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各种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0.5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成立;任何修改和补充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6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益的全面行使。
  10.7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壹式肆(4)份,协议双方各持壹(1)份,其余则用于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83,215.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20,687,412股被质押。除上述质押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杰恩设计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 峰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文件。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九节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 峰
  年 月 日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杰恩设计
  股票代码:3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柯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杰恩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柯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106************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3月12日,姜峰与王柯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通过协议方式以23.5元/股的交易价格向王柯华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6,895,803.00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62,051,370.5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柯华将持有公司6,895,8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姜峰
  乙方(受让方):王柯华
  第一条 定义
  1.1本协议的条款和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目的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意义。
  1.2本协议述及的条款、附件及附录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及附录,而该等附件及附录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应诠释为包括不时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版本。
  1.4所指的文件应诠释为经不时修订的该等文件的现行版本。
  第二条 本次交易
  2.1标的股份的出售和转让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售,且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着的一切权利及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895,803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或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进行调整。为免疑义,在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2.2本次交易价款
  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本次交易价格”)。受让方就收购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为人民币162,051,370.50元(“本次交易价款”)。
  2.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2.3.1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4.1条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3.2双方同意,在双方办理完成第2.3.1条约定的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无限制文件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户完成日”)起,受让方即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2.4.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完成本次交易及/或价款支付的内部审批及相关外部流程之日以及双方完成除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以外的其他必要法律程序之日中的较晚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第一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一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2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当天(“第二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40%(“第二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64,820,548.20元。
  2.4.3受让方应在第2.3.2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后的一(1)个月内(“第三笔款付款期”,与“第一笔款付款期”及“第二笔款付款期”合称“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第三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元。
  2.4.4如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转让方同意给予十五(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该等宽限期内转让方不会就受让方的该等延迟支付的行为收取或主张任何额外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宽限期之后,受让方仍未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3.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1.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1.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1.3其已实际并全额缴足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权利瑕疵”),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
  3.1.4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其所持有之标的股份具有权利瑕疵的事实;
  3.1.5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3.1.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其不得与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目标公司股本变更签署与本次交易事宜相违背或冲突的任何书面文件;
  3.1.7转让方自身不存在(或合理预期将要)对标的股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
  3.1.8转让方自身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已提起或可能提起的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法律程序、索赔或要求;亦不存在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公司及标的股份发出的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现行有效的命令;
  3.1.9其将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完成本次交易。
  3.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2.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2.2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2.3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3.2.4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保密及内幕交易
  4.1保密义务。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本身)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对此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亦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
  4.2避免内幕交易。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导致该等第三方在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第5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前对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无论该方是否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建议、鼓励、帮助、确认或促使该等交易的发生。如一方已经知悉某特定第三方为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知情人就保密信息对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4.3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根据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披露,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4条均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信息披露
  5.1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应按照相关披露规则发布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
  5.2交易完成后双方须按照相关披露规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表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税务
  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对方基于该等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9.2若因本协议的存续、解释及履行而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上述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上述书面通知日期起三十(30)日内争议因故尚未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第9.3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9.3仲裁应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院”)。仲裁地点应为深圳。仲裁应由仲裁院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有三(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受让方指定一名,转让方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均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9.4除非仲裁裁决书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9.5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2每一方特此向对方保证,将签署一切合理所需或适宜的契据和文件,以使本协议的约定生效或产生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何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被仲裁机构裁决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出现该等情况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相应的替代性条款,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商业意图的实现。
  10.4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各种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0.5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成立;任何修改和补充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6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益的全面行使。
  10.7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壹式肆(4)份,协议双方各持壹(1)份,其余则用于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杰恩设计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柯华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文件。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九节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柯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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