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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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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192,199,39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业务为铝冶炼及压延加工,配套火力发电。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铝液、铝锭及铝合金制品,公司主要产品的终端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包装行业、电力电子等多个领域,同时随着绿色能源、环保减排的要求日益提高,在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消费电子等新兴产业领域也正在被越来越多地运用。
  公司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以铝冶炼及压延加工为主,兼顾对外投资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对外投资涉及煤炭、碳素、稀土等产业。
  (二)公司所处市场地位
  公司是河南省百强企业和河南省电解铝骨干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和焦作市首家上市公司,是国内首家产业化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的电解铝企业,开启了我国大型预焙槽全面应用的时代。
  (三)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目前公司已形成较稳定的“煤--电--铝--铝加工”一体化产业布局,形成了上下游一体化的协同优势,公司主要通过自有热电厂供电,主要原辅材料通过周边采购为主以及投资相关产业链公司等方式,确保原材料长期稳定供应,使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绩提供了保障。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2025 年3 月19 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一大股东宁波中曼的一致行动人浙江安晟提名的候选人曹丽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自此,公司董事会由9 名董事构成,其中5 名董事由浙江安晟及宁波中曼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占焦作万方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浙江安晟及宁波中曼合计持有焦作万方23,017.87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1%,浙江安晟及宁波中曼系钭正刚先生实际控制企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股东持股及董事会成员发生的变更情况,公司控制权变更已完成,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为钭正刚先生。具体详情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5 年3月,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年8月,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5年12月,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及草案修订稿;2026年1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加期草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本次交易事项尚在深交所审核阶段。
  3、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管理层事项,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1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情况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序号调整不再列示。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附后。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附件: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总经理或公司其他有权限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并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1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届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决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 19 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0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方式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全体董事以现场方式出席。
  (四)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旭春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召开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于2026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10)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二)《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于2026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5年度,公司母公司报表实现的净利润为1,024,917,117.25元,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1,123,219.1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02,491,711.73元,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968,631,507.44元。
  结合公司2025年度经营情况、未来经营发展计划,以及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92,199,3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87,464,803.05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累计分红总额387,464,803.05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总额387,464,803.05元(含税),占当期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0.00%。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结合电解铝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本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合理,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编号:2026-011)。
  (四)《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及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大信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大信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独立性情况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张占魁、刘继东、吴泽勇、金骋路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占魁、吴泽勇、金骋路以及原独立董事刘继东(已于2025年8月18日届满离任)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专项意见》。
  (七)《公司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八)关于授权管理层有关权限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董事会现根据《公司章程》及《焦作万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授予公司管理层有关权限,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日常经营管理权限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充分发挥总经理在经营中的作用,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权批准和签订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有权决定生产经营用物资采购和款项支付,具体事项包括:①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②接受和提供劳务;③出售产品、商品;④工程发包;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事项。
  (2)关于对外投资事项
  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实际需要并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和对外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2000万的事项。
  (3)捐赠事项
  为进一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维护公司形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金额未超过50万的对外捐赠事项。
  (4)关联交易事项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一年内与关联法人累计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
  (5)银行融资授权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保障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0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开展融资等相关业务。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
  上述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序号调整不再列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十一)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2025年度,按照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18万元/年(税前),确认现任和离任董事、独立董事津贴合计为112.5万元。
  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18万元/年(税前),不与业绩挂钩,按月度发放,津贴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其中,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相应报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具体详情请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票数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9票。鉴于公司全体董事与本议案利益相关,需全体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议案
  同意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
  具体详情请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十三)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6年4月3日(星期五)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14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方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6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编号:2026-011)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3、上述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已于2026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出席通知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26年3月3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通知送达本公司,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传真方式送达通知。通过邮寄方式的通知以本公司收到日期为准。
  (二)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3、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无需登记。
  (三)登记时间:2026年3月30日 9:00至17:00。
  (四)登记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本公司办公楼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蕙鑫
  联系电话:0391-2535596 传真:0391-2535597
  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 邮编:454005
  电子邮箱:jzwfzqb@163.com
  (六)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相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提交提案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2
  2、投票简称:万方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4月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3日9:15 - 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于该大会上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下列指示对股东会所列议案进行投票,如无指示,则由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之时
  委托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11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1、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该方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5年度,公司母公司报表实现的净利润为1,024,917,117.25元,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1,123,219.1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02,491,711.73元,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968,631,507.44元。
  结合公司2025年度经营情况、未来经营发展计划,以及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92,199,3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87,464,803.05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累计分红总额387,464,803.05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总额387,464,803.05元(含税),占当期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0.00%。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若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2025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相关指标如下:
  ■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结合电解铝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本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合理,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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