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及一审、二审判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23日和2025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86)《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2025-048)” 因不服相关判决,迈尔控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再审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18室 代表人:陆慧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2.再审请求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终28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苏豪弘业负担。 3.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审理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