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6年3月16日起,对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并修改法律文件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渠道 自2026年3月16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微信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亦可参照办理本业务。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差异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其开展本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 ■ 二、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并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基金的另一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在《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当转换转入的份额类别因其他原因暂停转换转入、暂停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或有其他转换限制的,本业务亦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的除外。 6、本业务与本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如有)不产生冲突。 7、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三、费率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份额类别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份额类别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份额类别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份额类别转换或转换基金份额类别申购费率相同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与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基金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基金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在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费率优惠细则请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同一天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转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遵守《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敬请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前详细了解业务规则、费率及持有期计算等事宜。 五、重要提示 1、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2、本业务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3、本公司若暂停办理本业务,将另行发布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enganfunds.com 2)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14-2888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投资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03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 前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张赟铂 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penganfunds.com (2)微信交易平台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x.penganfunds.com 联系人:张赟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及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