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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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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11日10:0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9日以邮件及微信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已在会前说明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收购Greenet Plant S.R.L.100%股权的议案》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收购Greenet Plant S.R.L.100%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保证金金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9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保值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在2026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额度合计不超过1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及下属公司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在其他可调剂使用授信额度42,000万元内与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银行)协商使用。 上述授信及贷款额度的申请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上述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就每笔申请银行授信及贷款事项进行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授信及项目贷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公司及下属公司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在上述授信及贷款额度内与银行及金融机构协商,具体授信及贷款种类、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以最终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14:0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6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14:0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3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3月26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3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上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 9、股东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的公告》《关于2026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9:00~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6年3月27日下午16:30之前送达至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邮件与本公司进行确认。来信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701887 传真号码:010-82701909 邮箱:IR@creat-gr.com 联系人:刘后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 邮政编码:100193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3月1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50”,投票简称为“科锐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3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3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之时止。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1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收购GREENET PLANT S.R.L.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可能存在交割风险、审批风险、估值及商誉减值风险、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境外法律合规风险、业务整合风险等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告 “八、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收购Greenet Plant S.R.L.100%股权的议案》,为拓展海外新能源及储能领域业务,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同意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reative Energy Investments(Europe)Limited(以下简称“CEIL”)出资约495万欧元,收购SAMFIROIU OVIDIU STEFAN、ANGHEL VALERIU ALEXANDRU、GREERE ION-ADRIAN合计持有的Greenet Plant S.R.L.(以下简称“GP”或“标的公司)100%股权。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 当前,全球能源结构正加速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型,“双碳”目标已成为国际共识。储能作为保障新能源消纳、优化电网运行的核心环节,市场需求持续攀升,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本项目位于欧盟成员国罗马尼亚,是公司切入欧洲储能市场、参与全球能源变革的重要战略举措。 标的公司GP为项目公司,目前拥有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 储能项目开发权,拥有位于瓦尔恰县米哈埃斯蒂乡、总面积10000平方米的土地地块的所有权,标的公司在该地块开发的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 储能项目目前已取得并网许可及建设许可证,正在办理能源设施设立许可,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为把握储能行业发展机遇,深化国际化战略布局,公司计划收购标的公司GP取得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 储能项目开发权。本次股权收购系公司顺应市场需求、行业趋势、实现业务升级的关键布局,有助于快速突破海外市场壁垒,推动公司新能源业务高质量发展。目前,公司在爱尔兰合资设立的海外二级控股子公司CEIL已注册登记完成,CEIL将作为本次收购GP股权的投资主体。CEIL完成收购GP股权后,将以GP为主体,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 二、交易概述 1、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为拓展海外新能源领域业务,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EIL拟出资约495万欧元,收购SAMFIROIU OVIDIU STEFAN、ANGHEL VALERIU ALEXANDRU、GREERE ION-ADRIAN(以下简称“各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的GP100%股权,以开展海外新能源领域相关业务,GP目前拥有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 储能项目开发权。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CEIL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EIL将持有GP100%股权,GP财务报表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对外投资备案、标的公司所在国投资准入等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与本次股权收购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与本次股权收购相关的协议、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等事宜。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SAMFIROIU OVIDIU STEFAN ,罗马尼亚籍,国民身份证号码:VX 96****,持有GP50%已发行股本。 2、ANGHEL VALERIU ALEXANDRU,罗马尼亚籍,国民身份证号码:VX97****,持有GP40%已发行股本。 3、GREERE ION-ADRIAN,罗马尼亚籍,国民身份证号码:VX 90****,持有GP10%已发行股本。 除本次交易外,各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共信息系统查询,各交易对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Greenet Plant S.R.L. 成立时间:2023年8月16日 唯一识别号:48636356 注册资本:200列伊 注册地址:Municipiul Ramnicu Valcea, Strada Cerna nr. 17, biroul nr. 8, Judetul Valcea 主营业务:电力交易。 标的公司拥有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开发权。 股东持股情况:SAMFIROIU OVIDIU STEFAN持股50%。ANGHEL VALERIU ALEXANDRU持股40%,GREERE ION-ADRIAN持股10%。 2、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经查询,截至目前G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各交易对手方放弃其就股份转让可能享有的任何优先购买权,并应确保在完成交易时或之前放弃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股权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标的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FINEXPERT - BOSCOLO AUDIT AND ADVISORY SRL对标的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欧元 ■ 4、评估情况及定价依据 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GREENET PLANT S.R.L.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选用收益法估值结果作为估值结论,具体估值结论为GREENET PLANT S.R.L.估值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估值后的价值为563.46万欧元。参考估值结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公司企业价值金额为495万欧元,本次股权收购的购买价款按计算公式购买价款=企业价值–股东贷款金额–第三方债务+现金及应收款项确定。 五、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reative Energy Investments(Europe)Limited将与交易对手方SAMFIROIU OVIDIU STEFAN、ANGHEL VALERIU ALEXANDRU、 GREERE ION-ADRIAN签署《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合同以英文书就,以下系公司对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与总结)。 卖方:SAMFIROIU OVIDIU STEFAN、VALERIU ALEXANDRU ANGHEL、 ION-ADRIAN GREERE 买方:Creative Energy Investments(Europe)Limited 1、解释条款 2、股份买卖 2.1 根据本协议条款,各卖方应出售并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买方应购买并接受该等股份的转让(下称"交易")。 2.2 各卖方持有的股份应在交割时无任何产权负担,并附带所有相关权利及利益(包括收取交割当日或之后宣布、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分派的权利)。 2.3 股份出售的对价应按照协议第3条规定。 2.4 在各卖方转让股份后,买方将持有本公司100%的股份。 2.5 各卖方放弃其就股份转让可能拥有的任何优先购买权,并须确保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股份持有的任何优先购买权于完成时或之前获放弃。 2.6 为避免疑义,卖方将股份所有权及所有相关权利转让给买方的行为将在完成时生效,但须满足或放弃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并在完成时全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根据卖方贷款转让协议签署和支付的款项)。 3、交易对价与支付方式 3.1对价 3.1.1 本协议项下购买股份的对价("购买价款")应为等值欧元金额:购买价款=企业价值–股东贷款金额–第三方债务+现金及应收款项 3.1.2 双方同意,上述公式中:“企业价值”指本公司的企业价值,金额为4,950,000欧元;“股东贷款金额”指公司获得的股东贷款项下未偿还总额,等于交割日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如适用)之和,“第三方债务”指截至交割日公司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所有未偿债务总额,该金额将依据交割后30日内开展的交割后审计(“交割后审计”)最终确定并确认。第三方债务不包含股东贷款,此类贷款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及处理条款,不包含因设立授权书签发而应向 ANRE 缴纳的 0.1%税款,不包括公司于交割日前就连接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现金"指符合适用会计准则定义、由公司可自由支配的任何实收现金或存入金融机构、贷款机构或类似机构账户的款项,“应收款项”指根据有效且可执行的协议,公司依法有权向第三方收取且无争议的款项,该等款项已开具发票且于交割日到期应付。 3.1.3 报销金额 除购买价款外,买方应向卖方偿还下列款项: i. 卖方为项目并网所垫付的款项(并网费首期),金额以相关付款凭证和发票为准,合计200,000罗马尼亚列伊(含增值税另计,即约40,000欧元另加增值税) ii. 若于交割前支付,则需偿还向ANRE缴纳的设立许可相关税款。 iii. 截至交割日,买方应退回公司应收的增值税款项(约20,000欧元)。 3.2 付款条款 价款应支付至卖方银行账户,该账户为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的唯一收款账户,具体如下: 3.2.1 交割付款: i. 在交割日签署交割文件时,买方应支付相当于企业价值百分之九十三(93%)的款项,即4,603,500欧元,扣除股东贷款金额及第三方债务,并加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应收款项(均以交割日为准),具体金额均按本协议规定确定。 ii. 在交割日后二十一(21)个工作日内,且在买方成为公司所有者并完全掌控公司银行账户后,买方应将报销金额汇入卖方银行账户,并向卖方提供由买方银行(或适用情况下由公司银行)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证明该笔款项已支付。 3.2.2 COD 支付: 买方应于商业运营日(COD)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十八(18)个月,向卖方支付剩余未付购价款,即企业价值的百分之七(7%)("商业运营日付款金额"),该金额需根据第8条进行交割后调整,前提是交割日付款已根据本协议有效达成。 4、交割先决条件 4.1 股份买卖须满足(或豁免)下列符合各方认可形式与实质的条件("交割条件"): 4.1.1 项目许可 i.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获取并持续更新项目所需的所有建筑许可,涉及位于瓦尔恰县米哈埃斯蒂乡、总面积10000平方米的土地地块,该地块在瓦尔恰土地登记处登记编号为40324、40318及40328号登记的土地。卖方须严格遵循买方书面指示及经批准的设备技术规范,并额外取得电缆线路及变电站连接所需的全部必要建筑许可,其形式与实质均须符合买方要求。 ii.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在交割日前依法向国防部总参谋部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同意或许可。 iii.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在交割日前依法向内政部后勤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同意或许可。 iv.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在交割日前根据适用法律从罗马尼亚情报局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同意或许可。 v. 卖方应在交割日前,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依法取得来自ANIF和/或Mihae?ti地方议会(如适用)就其土地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许可。从ANIF和/或Mihae?ti地方议会取得的相关文件应涵盖电池储能系统(BESS)设施的建设以及连接电缆的建设(视具体情况而定)。 vi. 关于设立许可(autorizatie de infiintare),ANRE(或任何其他主管政府机构)已向公司出具函件,确认获取设立许可(autoriza?ie de ?nfiin?are)仅缺资金证明文件("设立许可确认函")。 vii. 公司已获得米哈埃什蒂市政府出具的确认函,证明附属土地范围内不存在任何影响该土地的地下公用设施网络。 viii. 公司已取得并维持有效权利,可对土地至连接变电站的地下电缆铺设行使物权或行政管理权。 ix. 公司已取得并维持有效权利,可从公共道路直接无限制进入该土地。 x.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更新该土地的测绘文件,以确保该土地毗邻公共道路(DN 64)及米哈埃什蒂土地登记处编号35905的土地地块。 4.1.2 外国直接投资审批 罗马尼亚竞争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外国直接投资法》第9 (5)条作出交易批准决定,该决定应为无条件批准或仅附带不构成对买方、公司或项目实质性限制、义务或补救措施的条件。 4.1.3 对外直接投资批准 买方已于交割日或之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对外直接投资(ODI)批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对应机构)的批准、备案或登记。 4.1.4 并网权利 卖方应保持《并网协议》和/或《ATR》的有效性。 4.1.5 债务转股权 卖方应将公司对卖方所欠的全部股东贷款金额转为公司股本(以下简称“债转股”),并在贸易登记处办理该债转股的登记手续。债转股应依照罗马尼亚强制性法律规定实施,并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公司按每股10罗马尼亚列伊(RON 10)的发行价格向卖方发行新股份予以体现。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债转股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决议、税务专家评估文件及登记文件),以供买方事先审阅并在其合理满意的情况下予以确认。该交割条件应由卖方在其他所有交割条件均已满足或被豁免后履行。 如在完成债转股程序后,卖方在公司账簿中仍存在股东贷款余额,买方应根据附件8所载草案,通过贷款转让协议承接该等股东贷款。买方根据附件8所约定草案通过贷款转让协议承接的任何金额,应从对价中扣除,即从交割款中扣除。该等扣除仅作为支付分配方式,不应导致本协议项下卖方可获得的总体经济对价减少。 4.1.6 一般条件 i. 未颁布任何旨在限制、禁止或宣告本交易完成非法的法律或命令; ii. 卖方提供的各项保证在交割日之前及当日仍属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性,且卖方未违反其合同义务; iii. 卖方应已妥善履行并遵守本协议要求其在交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契约及条件;以及 iv. 未发生或存在任何事件、发展或情况,无论单独或综合而言,已产生或可合理预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但不限于:(i)任何人士未对公司对土地的所有权提出有根据的质疑;(ii)任何人士未对建筑许可证提出有根据的质疑。 4.1.7 第二期开发服务协议 双方应在交割日前根据第5.5条协商、达成并正式签署第二期开发服务协议。为免生疑义,此项交割条件系为卖方A设定,仅可由卖方A豁免。 4.2 责任履行 4.2.1 卖方应确保第4.1条所列各项交割条件(除第 4.1.2 条及第 4.1.3 条规定由买方负责的条件,以及第4.1.1条规定由双方共同负责的条件外)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满足,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签署日起三(3)个月。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确保上述条件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满足,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签署日起三(3)个月。 (vi) 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满足,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签署日起三(3)个月。卖方在知悉任何交割条件已满足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知悉后十(10)个工作日。 4.2.2 买方应审查每项已通知的交割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确认或提出异议。除非买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满足,否则任何交割条件均不视为已满足或履行;若买方未在卖方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则相关交割条件应视为满足。 4.2.3 卖方应采取任何合理行动并提供任何合理协助,以协助买方履行第 4.1.2 条和第4.1.3 条规定的交割条件。 4.3 未满足条件/豁免 4.3.1 若第 4.1.2 条所述交割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期前仍未满足,买方应向罗马尼亚竞争委员会申请出具确认函,证明交易授权决定已被驳回或尚未颁发,并向卖方提供该确认函副本。 4.3.2 若第 4.1 条项下任何交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外投资法项下批准文件的签发条件)在最终截止日前仍未满足或未按本协议规定获得豁免,任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5、交割前完成事项 5.1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义务 5.1.1 卖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i) 确保公司及项目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的常规运营方式,并遵循适用法律进行经营; (ii) 保留并保护公司及项目的业务与资产;(iii) 获取并维持所有项目许可的有效性;(iv) 在发生任何涉及项目的重大变更后,于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但买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5.1.2 在不影响第5.1.1条普遍性的前提下,卖方承诺确保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公司不得修订公司章程(债务转股权程序除外),增设、分配或发行任何股本或贷款资本,或发行认购该等资本的期权,亦不得偿还、赎回或回购任何股本或贷款资本,进行任何合并、合资、合伙、股本缩减、分拆或其他形式的重组,或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项目的股份、股权或其他权益,提议、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任何利润或股息,对相关公司的(a)股份或(b)资产、(c)业务或(d)收入设立、延长、授予或发行任何抵押权,雇佣任何雇员,签订任何担保、赔偿或其他协议以保障第三方之债务,向任何第三方借款、贷款或承担任何其他借款性质的债务,与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方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改变相关公司账簿、账目或记录的保存方式,承担任何资本性或非常规性支出,亦不得处置或收购任何资产(日常经营活动除外),签订任何年度总价值超过 50,000 欧元或单项协议总对价超过 50,000 欧元之合同,或相关公司无法通过提前 30 天通知单方面终止且不承担违约金之合同(本协议所涉合同或维持任何许可有效性所需合同除外),进行任何异常或负担过重的交易,或任何超出日常经营范围的交易;签署任何超出日常业务范畴的新协议及/或现有协议修订(无论附条件与否,书面或口头),签订涉及不动产(包括项目用地)的任何协议、租赁、租约或其他承诺(含相关修订),启动或解决任何法律程序,变更税务会计或申报方法,与税务机关签订任何协议,提出或修改任何重大税务主张、选择权或选项,或修改任何税务申报表;以及同意或提议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5.2 交割前卖方义务 5.2.1 在不影响第 5.1.1 条普遍性的前提下,交割前卖方应确保各公司允许买方及其代表在合理通知后查阅并复制公司全部或部分账簿、记录及文件。 5.2.2 卖方应在交割日前及时履行本协议第 4.1 条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且该等条件属于卖方义务范围。 5.3 交割前买方义务 5.3.1 买方应根据第 3.2.1 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最终付款。 5.3.2 买方应在卖方书面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供满足先决条件所需的文件、信息或确认。 5.3.3 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妥善及时履行本协议第 4.1.1(vi)、4.1.2 及 4.1.3 条规定且属于买方义务范围内的所有先决条件所需行动。 5.4 终止条款一一重大不利影响 若交割前发生任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更或情形,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倘该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因、诱因或性质可由卖方及/或任何公司于最终截止日期前予以纠正,卖方应在最终截止日期前全额承担费用及责任予以完全纠正。 但若该重大不利影响无法按上述方式消除,买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13.3 条终止本协议。 5.5 开发服务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卖方A与买方应本着诚意合作,就双方均可接受的条款协商、起草、审阅并签署第二阶段开发服务协议,该协议须在交割日前最终确定并正式签署。 6 交割事项 6.1 交割 6.1.1 交割将于上午 10 时在卖方律师事务所举行,或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确定时间、日期及地点。交割日应为所有先决条件依据本协议获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且所有交割文件已最终确定并准备签署之日。 6.1.2 交割日当日,卖方与买方应根据附表 1 的约定,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正式签署所有交割文件。 6.1.3 交割日当日,买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交割款项,并提供相应汇款通知或其他付款凭证。双方应共同按本协议条款提交所有交割文件。 6.2 违反交割义务 6.2.1 若任何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延迟通知后,仍未能遵守/履行第 6条及附件一(Schedule 1)中的任何重大义务,且该延迟通知已载明不少于 5(五)个营业日的整改(补救)期限,则:如属卖方未履行,买方有权;如属买方未履行,卖方有权(在不影响且不排除其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及救济的情况下)于原定应进行交割(Closing)之日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从而行使下述权利: i. 终止本协议(存续条款除外),且其自身或依据第 13 条代为发出通知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ii. 在考虑已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尽可能完成交割; iii. 重新确定交割日期(不得晚于原定交割日期后 10(十)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附件 1 的规定应适用于如此推迟的交割,但此类延期仅可发生一次。 7 交割后事项 7.1 交割完成后,卖方应: 7.1.1 全力配合并协助公司与罗马尼亚主管公共机构、电网运营商 Transelectrica 及相关第三方进行沟通,以获取、维持并完成项目外部电网连接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及授权,包括在提交申请及/或获取设立授权方面提供全面支持; 7.1.2 根据已签署的开发服务协议(DSA),承担并妥善履行其中关于项目二期开发的全部义务,该二期项目包含新增 100 兆瓦容量的电池储能系统(BESS)项目,且须严格遵循 DSA 条款及适用法律开展开发服务。 8 交割后调整 8.1 交割审计 8.1.1 买方应确保在交割后尽快且不迟于 60 日内编制交割报表("交割报表草案"),列明经买方确认的交割日第三方债务、现金及应收款项金额。 卖方应提供买方及其会计顾问为编制交割报表草案及对交割账目进行审计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8.2 购买价款调整 8.2.1 若最终第三方债务高于预估第三方债务,则购买价格应按超额部分相应减少。若最终现金及应收款项金额高于预估金额,则购买价款应按超额部分相应增加;若最终现金及应收款项金额低于预估金额,则购买价款应按差额部分相应减少。 8.2.2 双方同意,根据本第 8 条对购买价格作出的任何调整,应在确定最终第三方债务、最终现金及应收款项 后,首先从 COD 金额中扣除,并计入 COD 金额,使卖方最终收到的总金额等于经本第 8 条调整后的最终购买价格。 9 保证条款 包括卖方担保、担保索赔、买方保证等内容。 10 赔偿 10.1 在第 11条限定及保留条款的约束下,卖方承诺就下列事项直接导致、源于或涉及公司及/或买方被赔偿方遭受或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向买方("被赔偿方")提供充分有效之赔偿保障,并使其免受损害: 10.1.1 买方根据第9.4条提出的索赔所涉及的卖方担保的任何违约行为; 10.1.2 卖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任何契约、协议或义务; 10.1.3 因公司或卖方交割前事务(包括无息股东贷款)产生、关联或导致的任何税务责任(无论涉及实际纳税义务、增税、税款增加,或减免优惠丧失或不可用); 10.1.4 因任何许可证(特别是建筑许可证)被有效质疑和/或撤销而导致本公司遭受的任何不利影响,包括因项目实施延误或无法实施造成的任何影响; 10.1.5 因卖方对任何项目土地的所有权遭成功质疑和/或撤销,导致任何公司丧失该项目土地项下权利而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因项目实施延误或无法实施造成的任何后果; 10.2 各方责任应依据索赔方实际损失计算,若索赔方为买方,则依据相关公司实际损失计算。 11 责任限制 11.1 时效限制 11.1.1 若买方就附件2 所列担保条款的违约索赔,须在交割后三年(3)内向卖方发出载明第12.1条事项的索赔通知,卖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11.1.2 第 11.1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无论该期限是否长于或短于任何相关的法定时效期限,均应适用。 11.2 最高责任 卖方对所有索赔的总责任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的购买价款。各卖方对所有索赔的总责任不得超过该卖方实际收到的购买价款部分,该部分按该卖方出售的股份比例计算。 11.3 欺诈 本第11条所载的任何限制均不适用于因卖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而引起或加剧的违反或违反本协议的索赔。 12 索赔 12.1 索偿通知 买方应在第 11.1 条规定的时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合理详细地说明索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说明买方对索赔所涉或预计所涉损失金额的善意估计。 该估计的任何不准确之处或未作估计均不影响索赔的有效性。 13 终止 13.1 双方终止 13.1.1 卖方和买方可于成交日期或之前,经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 13.2 卖方终止 13.2.1 若买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重大义务,且在买方收到违约通知并获得至少五个工作日的补救期后仍未履行(包括交割日到期的付款义务),卖方可在交割日前任何时间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存续条款除外)。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买方应按第13.4条规定向卖方支付终止补偿金。 13.2.2 如果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规定的成交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期之前未得到满足,且买方已及时提交了任何文件且未要求撤回 FDI 和/或 ODI 文件,则卖方有权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不包括存续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包括终止赔偿索赔,且卖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买方退还买方根据本协议向卖方或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13.2.3 除第 13.2.1 条另有规定外,卖方无权终止本协议。 13.3 买方终止 13.3.1 若卖方在买方书面要求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协议未规定具体期限时,补救期至少为 5 天),且存在下列情形,买方可在交割前任何时间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存续条款除外): i. 卖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若当时重述保证条款则构成违约),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承诺、协议或义务(且自违约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未予补救),且该违约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 发生任何事件、变更或情况导致重大不利影响,且该影响未能在发生后最多 30 天内(以最终截止日为限)予以补救(在可补救范围内); iii. 卖方应履行的交割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期前未获满足或豁免。 iv. 若所有交割条件均已根据适用法律履行完毕或经相关方豁免,且交割已确认发生,但因卖方过失导致交割未能完成,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存续条款除外)。 13.4 终止补偿 13.4.1 若交割条件已满足或豁免,但任一方拒绝推进交割,违约方应于终止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非违约方支付 500,000 欧元终止补偿金,并偿还非违约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所有合理且有据可查的外部费用。 13.4.2 该终止补偿金系对双方实际损失的真实预估,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支付。 14 保密条款 约定了各方的保密义务及不适用的情形。 15 其他条款 (1)任何一方未能在到期日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有权自延迟第 3 日起收取延迟罚金。 (2)本协议以英文签署。 (3)各方应在签署日签署首字签名,此举将启动买方的内部签署流程。买方应在签署后最多 10 个工作日内于所有副本加盖印章,并将一份副本交付卖方。此举将使本协议正式生效。 (4)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或第 15.12 条的有效性、存在性、解释、履行、违约、无效或终止的后果,或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引发的争议,统称"争议"),均应提交布加勒斯特具有实质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协议及任何相关非合同义务均受罗马尼亚法律管辖。 六、涉及购买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其他利益相关安排,不会因本次交易而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方因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购买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积极响应全球能源转型及国家“双碳”战略,精准布局新能源赛道的重要举措。标的公司GP目前拥有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 储能项目开发权,在目标区域拥有项目资质、市场资源等优势,通过此次收购,公司可快速获取罗马尼亚项目平台与资源,有效降低海外拓展成本与周期,推动项目快速投资落地,有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并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同时,本次收购将助力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完善新能源产业链布局,提升整体竞争力,是公司深化国际化经营、积累跨国运营经验的关键步骤,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八、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1、交割风险 本次交易涉及市场化谈判,需在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达成。本次投资的交割先决条件包括取得能源设施设立许可文件,罗马尼亚竞争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对应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批准等,因此,本次交易能否顺利完成交割以及交割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审批风险 海外投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若审批政策调整、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流程延长,可能导致收购延迟、计划变更,甚至无法完成备案/核准,进而影响整体推进节奏。同时标的公司所在国对外国投资可能设定行业准入限制、国家安全审查等监管措施。若未通过当地政府的准入审批、项目备案或当地投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导致本次收购计划被迫中止或变更。根据《收购协议》,若本次交易因我方(买方)未能获得境内外投资审批而终止,我方无权向卖方主张任何赔偿。我方已为此投入的全部前期费用将无法收回,构成本次交易的潜在沉没成本风险。公司将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及时推进相关审批进程。 3、估值及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标的公司估值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状态对应的开发进度及未来收益预测等多项假设性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标的公司建设及运营成本超预期,或前述估值假设未能实现,将导致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 4、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依赖于所在国能源政策、电价定价机制及消纳能力及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若标的公司所在国出现电价下调、补贴退坡、并网消纳不及预期,或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营成本上升等情况,将直接导致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可能存在投资回报不及预期的风险。 5、汇率波动风险 海外投资涉及多币种资金跨境流动、结算,汇率受全球宏观经济、地缘政治、货币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汇率变动可能导致投资本金产生汇兑损益,影响项目投资回报水平;同时若收购标的所在国实施外汇管制或限制资金跨境流动,可能导致资金调度受阻、收益无法及时汇回,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6、境外法律合规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公司设立、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差异显著,且可能存在法律条文模糊、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变动等情况。公司若对当地法律要求把握不充分,可能面临合规处罚、法律诉讼、合同无效等风险;同时,境外商业纠纷解决需适用当地法律程序,可能存在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对本次收购计划构成潜在影响。 7、业务整合风险 由于收购的标的公司股权位于境外,在地域文化、管理方式上与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和公司仍需在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融合,因此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现业务整合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跨境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持续优化人力配置、提升综合运营能力,在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和业务开拓等各方面积极规划部署和整合,促使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够继续保持稳步发展,发挥协同效应,降低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次收购还可能面临地缘政治冲突、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风险;标的公司所在国经济衰退、市场需求波动引发的投资回报不及预期风险;以及跨境管理、供应链协同、本地化运营等带来的运营管理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海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建专业团队负责项目审批申报、合规审查、汇率管理及境外法律事务,密切跟踪国内外政策及市场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影响。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2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以下简称“该储能项目”或“本次项目”),是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reative Energy Investments(Europe)Limited(以下简称“CEIL”)在完成对Greenet Plant S.R.L.(以下简称“GP”或“标的公司”“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的前提下所开展的投资计划,对项目公司GP股权收购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收购Greenet Plant S.R.L.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项目公司GP将作为投资建设该储能项目实施主体,推进该储能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因此,投资建设该储能项目需以平台公司CEIL完成对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为前提条件,若平台公司CEIL本次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未能成功完成,则该储能项目将因缺乏必要的境外实施主体与运营平台而无法推进,本次投资该储能项目则自动终止。 2、本次项目投资可能存在未成功收购项目公司的风险、审批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盈利能力波动风险、汇率与融资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事项,详见本公告“五、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三级控股子公司Greenet Plant S.R.L.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1、公司为积极响应全球能源转型及国家“双碳”战略,把握海外储能市场政策红利与需求增长机遇,提升国际竞争力与长期盈利能力,拟通过三级控股子公司GP投资建设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超过4,281.37万欧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所涉及总投资金额为计划投资规模,后续可能根据资金筹集、项目进展、备案审批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存在实际投资金额与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本次投资尚需通过对外投资备案、项目公司所在国投资准入等审批程序。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在股东会审批投资金额内,全权负责项目后续的融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需求在审批投资金额内办理平台公司及投资主体增资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1、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Greenet Plant S.R.L. 成立时间:2023年8月16日 唯一识别号:48636356 注册资本:200列伊 注册地址:Municipiul Ramnicu Valcea, Strada Cerna nr. 17, biroul nr. 8, Judetul Valcea 主营业务:电力交易。 项目公司拥有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开发权。 股东持股情况:目前项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SAMFIROIU OVIDIU STEFAN持股50%。ANGHEL VALERIU ALEXANDRU持股40%,GREERE ION-ADRIAN持股10%。在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CEIL在完成对Greenet Plant S.R.L. 100%股权收购后,CEIL将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 2、项目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FINEXPERT - BOSCOLO AUDIT AND ADVISORY SRL对标的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欧元 ■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罗马尼亚瓦尔恰99MW/198MWh储能项目 2、建设地点:场址区位于欧洲罗马尼亚瓦尔恰县,距首都布加勒斯特约170km。站址场地地形平缓,周围公路交通运输较为便利,符合建设需求。 3、建设规模及内容:本期项目占地约1公顷,为项目公司所有,新建99MW/198MWh储能电站一座,拟采用磷酸铁锂储能系统,配套建设或改造其他相关设施。 4、投资金额:本工程静态投资4210.71万欧元,工程建设动态投资4313.79万欧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5、建设期:按12个月考虑 6、项目投资背景 当前,全球能源结构正加速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型,“双碳”目标已成为国际共识。储能作为保障新能源消纳、优化电网运行的核心环节,市场需求持续攀升,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本项目位于欧盟成员国罗马尼亚,是公司切入欧洲储能市场、参与全球能源变革的重要战略举措。 罗马尼亚电力行业发展正处于关键转型期。在老旧火电机组逐步退役、碳排放成本持续上升以及欧盟脱碳政策压力的多重驱动下,该国能源转型正在加速。2026年3月,欧盟委员会批准向罗马尼亚提供1.5亿欧元储能专项补贴,充分体现了欧盟对该国储能发展的大力支持。与此同时,罗马尼亚政府持续优化政策环境:国家能源监管局于2025年颁布新规,免除储能充电环节的输电费、系统服务费及绿色证书费,显著提升项目经济性;能源部规划到2026年底将储能装机提升至2GW,以平抑高峰负荷、减少电力进口依赖。本项目作为符合罗马尼亚国家战略的储能设施,将直接受益于上述政策红利。 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罗马尼亚电网面临的拥堵问题日益突出,电力进口依赖度持续上升。本项目位于瓦尔恰县,接入220kV变电站,建成后可为当地电网提供关键支撑:缓解变电站供电压力,实现潮流疏散;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在高峰时段提供电力支撑;为电网提供调频、调峰、无功调节等辅助服务;延缓电网升级改造投资,提高存量资产利用率。本项目的建设对于保障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在盈利模式方面,罗马尼亚电力市场已实现完全自由化,所有交易通过官方平台OPCOM进行,价格透明、流动性强。随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断提高,市场对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显著上升,为储能创造了多重价值变现渠道。电源结构与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使得日前市场峰谷价差在欧洲处于第一梯队,为能量套利提供基础收益;调频服务正逐步向储能开放,可贡献稳定容量收入;通过日内市场动态优化、多市场协同等交易策略,可进一步提升整体收益。本项目储能系统投运后,可通过参与上述市场获取多元化收益,具备良好的经济可行性。 本项目是公司践行“走出去”战略,推动新能源业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布局。通过本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公司可在项目开发、融资、建设、运营全流程积累海外项目实战经验;通过与罗马尼亚本地专业团队深度合作,建立项目开发、并网协调、运营维护等核心能力;打造公司在欧盟储能市场的标杆项目,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探索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路径,为后续项目融资创造条件。 综上,本项目符合全球能源转型趋势,契合罗马尼亚国家能源战略,具备清晰的政策支持、优越的并网条件、多元的收益模式和稳健的合作架构,是公司顺应市场需求、把握行业机遇、实现业务升级的关键布局。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快速突破海外市场壁垒,推动新能源业务高质量发展,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四、项目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海外投资建设储能项目,是公司积极响应全球能源转型及国家“双碳”战略,把握储能行业高速发展机遇,探索新能源领域业务及海外业务中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布局海外市场,开拓新能源领域业务,依托当地市场需求与收益空间获取稳定投资回报,拓展公司业绩增长空间,优化业务结构,夯实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借助欧盟市场平台提升公司影响力,积累跨境储能项目运营经验,为后续海外业务拓展奠定基础,契合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助力公司在全球能源转型浪潮中抢占行业先机,增强综合竞争力。 本次对外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公司可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未成功收购项目公司的风险。该储能项目将以标的公司作为投资建设的实施主体,公司明确以成功收购并取得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为启动该储能项目投资建设的前提条件,若收购计划未能成功完成,本次投资该储能项目则自动终止。 2、审批风险:本次项目投资需履行境内外双重审批程序,相关审批进度、结果及后续合规要求均存在不确定性。若任一审批环节出现政策调整、流程延长或审批未通过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项目延期、中止甚至终止,造成前期投入损失。公司将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及时推进相关审批进程。 3、法律与合规风险: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法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海外项目需严格遵守当地在税收征管、劳动用工、环境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若对当地法律要求把握不充分,或出现法律条文修订、执法口径变动等情况,可能引发合规处罚、法律诉讼等问题,增加项目运营成本与合规风险。 4、盈利能力波动风险:本次项目的盈利能力依赖项目所在国电价政策、电力消纳能力及补贴支持力度。若当地出现电价下调、补贴退坡、电力消纳不及预期等情况,将直接导致项目收入下滑。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运维成本上升等因素,也可能进一步压缩盈利空间,导致投资回报不及预期。 5、汇率与融资风险:本次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融资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该储能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涉及外币结算,汇率波动可能导致项目收益缩水、资金成本增加,若项目所在国实施外汇管制,还可能导致资金调度受阻、利润无法及时汇回的风险。 6、市场风险:海外储能市场竞争格局可能随行业发展发生变化,若当地同类项目产能集中释放,将挤压标的资产的市场份额。同时,当地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新能源发电装机增速不及预期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储能需求萎缩,影响项目收益。 7、技术风险:储能行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标的资产采用的技术路线若未能及时跟进行业升级趋势,可能导致资产竞争力下降。同时,海外电网技术标准与国内存在差异,标的资产技术方案需持续适配当地要求,技术调整不及时或适配不当,可能影响项目并网效率与安全运营。 此外,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管理模式差异将增加运营协调难度,同时海外项目的设备采购、运维服务易受全球供应链波动、本地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运营成本超支,影响整体经营业绩。同时地缘政治冲突、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项目建设中断、设备损毁、运营停滞。公司将建立健全海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建专业团队负责项目审批申报、合规审查、汇率管理及境外法律事务,密切跟踪国内外政策及市场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等。 2、投资金额:计划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保证金金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9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 3、特别风险提示: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技术及操作风险、政策及法律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为规避铜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给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保证金金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9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保值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54条规定,本次期货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预计未来1年内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产品中低压开关系列产品(中置柜、柱上开关、低压成套开关等)、配电变压器系列产品(美式箱变、欧式箱变、硅钢变压器以及非晶变压器等)等主要原材料(如铜)占生产成本比例较高,如果单一在传统现货市场实施采购,其价格波动风险将无法控制,会给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也将受到极大挑战。为规避铜价格剧烈波动给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控制公司及子公司生产成本,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健康、稳定增长,公司及子公司有必要利用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的特征和规则,通过期货和现货市场对冲的方式,提前锁定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和原材料的相对有利价格,积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预计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保值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等。 2、保值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 3、保值数量:保值数量不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的100%。 4、保值工具:期货、期权等。 5、拟投入资金及决议有效期:任一时点保证金金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9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6、业务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7、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三、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铜排、铜箔、铜杆、电磁线等与大宗原材料铜期货品种具有高度相关性,铜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及子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影响,需通过保值进行对冲。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优先做好主营业务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铜期货期权业务。 铜期货期权品种在国际国内都是成熟品种,套期保值也是行业控制价格风险的通行做法。因此通过开展期货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四、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1、市场风险:受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相关因素影响,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与现货价格并非完全一致。相关业务在期现损益对冲时,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现货市场方向与套期保值方向相反,若现货盈利较大,则套期保值亏损也会较大,公司及子公司仅能锁定相应产品毛利率。同时,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存在基差,期货不同月份之间有月差,套期保值无法实现100%控制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政策风险或非理性的市场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或市场中断,无法按现行市价价格或与之相近的价格平仓所产生的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及逐日盯市制度,存在因投入过大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及因保证金不足、追加不及时被强平的风险。 3、技术及操作风险:由于商品衍生品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或人为的操作失误所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政策及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或合同约定,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损失。 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仅为了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交易,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套保周期与现货需求或库存周期相对应,制定完备的交易预案,加强行情分析和基差规律分析,设置合理的止损,以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重点关注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结合市场因素,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活动的所需资金。 3、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保密、隔离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从业人员、风控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套保业务管理水平。 4、公司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和相关规定的变更,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根据其影响提前做好套期保值业务调整,避免发生政策风险。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铜等产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结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面,已建立了相对比较完整的控制流程和体系,可能的投资损失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具有可行性。 八、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制定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总体风险可控,增加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900万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4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全资子公司郑州科锐同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电力”)、全资二级子公司四川科锐锐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锐”)申请,现将2026年度担保额度安排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申请,公司计划为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的银行综合授信、联合体投标、开具保函、项目履约担保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14,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 同源电力计划为四川科锐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四川科锐计划为同源电力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同源电力、四川科锐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要与不确定的第三方合作方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源电力和四川科锐计划向不确定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对外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合作方,被担保人可能包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第三方。公司及子公司将要求除同源电力和四川科锐外的其他联合体成员就公司或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具体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一)公司对同源电力、四川科锐担保 公司计划为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的银行综合授信、联合体投标、开具保函、项目履约担保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14,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及下属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与银行及金融机构协商,具体协议内容以最终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二)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相互担保 经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申请,同源电力计划为四川科锐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四川科锐计划为同源电力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同源电力、四川科锐与第三方联合体投标担保 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源电力、四川科锐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要与不确定的第三方合作方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源电力和四川科锐计划向不确定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对外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合作方,被担保人可能包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第三方。公司及子公司将要求除同源电力和四川科锐外的其他联合体成员就公司或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同源电力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科锐同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爱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7143250C 成立日期:2009年04月14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营业期限:2009年04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大学科技园东区6号楼L座3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关系:同源电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经查询,同源电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被担保人同源电力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二)被担保人四川科锐基本情况 1、四川科锐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四川科锐锐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BCWUNX8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武昌路南一段79号武庙步行街4幢2楼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冰松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3日 经营期限:2020-11-03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关系:四川科锐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经查询,四川科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被担保人四川科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办理担保事项,并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各相关方签署上述担保额度下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全面了解了全资子公司同源电力、全资二级子公司四川科锐的经营状况,并查阅了上述子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支持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经营发展,为其银行综合授信、联合体投标、开具保函、项目履约担保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相互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需求,符合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同源电力、四川科锐与第三方联合体投标担保,有利于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且第三方首选信誉良好的企业,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 以上担保有利于同源电力、四川科锐经营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同意公司为同源电力、四川科锐提供担保;同意同源电力为四川科锐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同意四川科锐为同源电力提供联合体投标担保;同意同源电力和四川科锐向不确定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对外担保;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办理担保事项,并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各相关方签署上述担保额度下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决议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约为6,676.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约3.9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益最大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适时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6、实施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品种属于相对低风险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管理原则、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该事项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前论证,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投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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