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05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2026年3月11日在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席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无异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经公司充分研究论证,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①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及/或②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量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状况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公司海外律师费用(如有,下同)、知识产权律师费用(如有,下同)、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秘书公司费用、H股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公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律师、承销商境外律师、公司海外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中介机构选聘方式,鉴于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须具备香港联交所认可的相关资质,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议价采购等合法合规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升级、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供应链升级、科技研发与数字化建设及公司运营等用途。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审核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H股发行完成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剩余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毕马威华振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公司章程(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并制定、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相衔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制定、修订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制定或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草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本议案第1-2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派发版本、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金流备忘录);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如适用)、香港承销协议、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数据合规顾问、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知识产权律师、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评估师、印刷商、公司秘书、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通告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最终招股书及相关展示文件等);大量印刷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eIPO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承诺、确认和授权,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4)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在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已经遵守且将会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指引材料; 2.在公司申请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3.在公司申请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A1表格或上市文件草稿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或具有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二)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三)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四)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任何其他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7)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及/或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9)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10)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1)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12)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 (1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14)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5)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十六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2)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16)起草、修改、批准、签署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服务合同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 (17)批准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适时提交有关ESS的申请和开户事宜、签署相关申请文件、确定及提交相关信息和各账户使用者资料、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和签署ESS条款及细则(经不时修订)的接纳函件。 (18)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9)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20)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21)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其所授权之人士单独或共同行使。 (22)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授权期限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审核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H股发行完成之日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于授权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03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授权人士或其他转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席刚先生、郑世锋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共同或单独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13、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合理控制并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C.1.8条(如适用)、行业惯例,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择机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董责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董责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责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因投保对象包含全体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计划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3.28条、第8.17条的规定,公司拟委任郑世锋先生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同时聘请专业机构委派的符合资质的人员陈静雅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委任褚雅楠女士、陈静雅女士担任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下的授权代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郑世锋先生、褚雅楠女士、陈静雅女士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15、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设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获授权代表,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和公司秘书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并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 16、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结合《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监会现行规定要求,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现提请董事会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 1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董事会拟提名席刚先生、Liu Chang女士、李巍女士、朱川先生四人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席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提名Liu Chang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提名李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提名朱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 1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董事会拟提名卢华基先生、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三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卢华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提名杨志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提名陈碧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 19、审议通过“关于划分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职工董事的前提下,公司第四届董事共8名。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董事角色及职能划分如下: 执行董事:席刚先生、朱川先生、褚雅楠女士 非执行董事:Liu Chang女士、李巍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卢华基先生、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时间以董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为准。 三、备查文件 1.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6.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候选人简历 1、郑世锋先生:1986年出生,西南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学院金融市场与投资组合管理专业研究生文凭,上海高金-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全球金融工商管理博士在读。2012年加入公司,曾任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采购经理、高级经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多家下属公司董事,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第六届董事会秘书委员会委员。 2、褚雅楠女士: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会计师AAIA资格。2013年加入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曾在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7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公司下属多家公司监事、董事、经理,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 3、陈静雅女士:在公司秘书及企业管治领域拥有逾20年的经验,现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企业实体解决方案高级经理。加入中央证券之前,曾于一家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服务高级经理,为香港上市公司、跨国企业,以及本地和离岸私人实体提供全面的企业服务。曾担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具名公司秘书,负责该公司及其本地和离岸附属公司的上市合规和企业管治事宜,亦曾在多家规模从中小企业到香港蓝筹企业的私人及上市集团担任公司秘书职位,协助处理集团及其旗下私人实体处理企业管治及合规事宜。陈女士于2012年10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彼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会员。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08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陈碧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 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 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任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陈碧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卢华基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 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 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任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卢华基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07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杨志清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 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 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任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杨志清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陈碧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 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2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卢华基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 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杨志清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 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经充分研究论证,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将充分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本次发行并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06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推进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后,董事会同意提名席刚先生、Liu Chang女士、李巍女士、朱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卢华基先生、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全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卢华基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董事候选人如经股东会表决当选,将与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将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席刚先生:1971年出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亚太EMBA硕士毕业、上海高金-亚利桑那全球金融工商管理博士DBA毕业、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全球金融工商管理博士在读。2004年加入公司,席刚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公司下属多家公司董事、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席刚先生荣获中国奶业协会“2018年优秀奶业工作者( 功勋人物)”、2019年第十七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2019年度“振兴中国乳业领军人”、“榜样中国2021四川十大经济影响力人物”及2022年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优秀奶业工作者”等荣誉。 2、Liu Chang(刘畅)女士:1980年出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3、李巍女士:1952年出生,于197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华西医科学院,1978年至1988年从事执业医师。于1996年创办西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于1996年创办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于2001年创办成都枫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创办李巍教育基金会,于2014年创办上海爱心树生命关爱中心。连续四届任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并连续三届担任云南省妇联执委,现任李巍教育基金会会长、上海爱心树生命关爱中心理事长、中国饭店协会顾问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可持发展创新示范项目顾问委员会委员。 4、朱川先生:1971年出生,重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上海高金一亚利桑那全球金融工商管理博士GES毕业。曾任成都光明乳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多家下属公司董事,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Liu Chang女士任公司控股股东Universal Dairy Limited董事,与刘永好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巍女士为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之配偶、Liu Chang女士之母亲。Liu Chang女士通过Universal Dairy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6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65.07%;刘永好先生通过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8,278,475股,占总股本的11.42%;李巍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席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184,023股,占总股本的1.18%,任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朱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02,628股,占总股本的0.27%。除以上关联关系外,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以上候选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卢华基先生:1971年出生,香港理工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香港执业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澳洲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曾任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分会会长、香港财务汇报局财务汇报检讨委员团成员、香港贸发局专业服务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会长、职业训练局(VTC)会计业训练委员会主席、香港职业训练局荣誉院士。现任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信永中和国际董事会成员、Praxity联盟亚太区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界选举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校舍分配委员会成员、香港上市公司审核师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香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理事会成员兼义务司库、香港浸会大学咨议会荣誉委员、中国上海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成员、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THEi)工商及酒店旅游管理学院咨询委员会会员、香港专业教育学院专业会计学高级文凭课程校外考试委员。 2、杨志清先生:1961年出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学委员会委员,税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财政税务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副会长等职。杨志清先生长期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国际税收及税制改革研究,是我国国际税收教材建设的先行者与开拓者之一,其中多项成果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曾多次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教育先进工作者,2021年被评为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和二等奖。 3、陈碧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中共党员。自2001年起至今,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为犯罪与证据,发表出版了《谁为律师辩护》《正义的回响》等多本法律专著。2023年11月至今,担任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全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杨志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0股,卢华基先生、陈碧女士显示未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卢华基先生、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4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已启动发行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事宜,考虑到毕马威华振在H股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毕马威华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30人。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振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审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H股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该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是: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6-015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并制定、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