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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3 |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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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丽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近日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期间为12个月(2026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止),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安徽丽岛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安徽丽岛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丽岛提供的担保金额共为人民币13,000万元。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肇庆丽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丽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4,80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肇庆丽岛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肇庆丽岛提供的担保金额共为人民币4,8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共为17,800万元(含本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存续担保余额)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于近日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安徽丽岛(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险费、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自《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近日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8000000.00元(大写:肆仟捌佰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肇庆丽岛(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其中对肇庆丽岛提供的担保是公司原有授信担保的重新签署,为存量担保及相应授信的正常续期。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能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7,8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2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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