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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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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9,453,514.97元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前次执行裁定书确定)。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可能因此出现2025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最终对公司利润、净资产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宁夏建工集团劳务管理公司办公楼一楼)
  被告(执行案外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第三人(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根据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为(2021)内29执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20)内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工”)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梦想汽车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梦想汽车的举证责任。顾地科技不能证明其在担任梦想汽车一人股东期间,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2021)内29执26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法院对宁夏建工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2025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5)内29执异10号】,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建工追加顾地科技为宁夏建工与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5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宁夏建工与被告顾地科技、第三人梦想汽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并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2025年12月2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传唤事由:庭前会议,案号:(2025)内29民初11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传唤事由: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案号:(2025)内29民初11号,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
  2026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传唤事由:开庭,案号:(2025)内29民初11号,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日。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3月6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内29民初11号】,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顾地科技为(2021)内29执26号宁夏建工与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顾地科技对第三人梦想汽车在(2020)内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中欠付宁夏建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87,784.99元,由顾地科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宁夏建工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7,784.99元,退还宁夏建工587,784.99元。
  三、本次诉讼前期有关情况
  因宁夏建工与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宁夏建工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索赔70,703,215.78元,违约金38,377,098.8元,以上合计109,080,314.5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已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审减比例、待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时间节点等自愿达成协议,但梦想汽车未按法院作出的(2020)内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
  宁夏建工依据(2020)内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宁夏建工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梦想汽车及相关被执行人可能无法正常给付相应赔偿资金,若二审败诉,未来公司可能会承担此案较大部分连带赔偿责任,预计将对公司利润、净资产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人格混同案件进展情况
  ■
  七、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就上述案件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公司法务积极应对,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和梦想汽车存在人格混同,关于此事项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梦想汽车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已经全面真实反映顾地科技、梦想汽车的财产状况,两者互相独立,并不混同。
  同时,公司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并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不当损害。
  八、风险提示
  公司不排除梦想汽车其他债权人有向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29民初11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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