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及审议情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贝卡尔特”)出售直接持有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贝卡尔特钢帘线”)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 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根据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贝卡尔特钢帘线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如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变更、《公司章程》变更、董事变更等办理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香港贝卡尔特已成为持有贝卡尔特钢帘线100%股权的股东。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由香港贝卡尔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已收到香港贝卡尔特支付的本次交易全部对价16,100.00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已经完成。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后续义务; 2、交易各方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 3、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标的公司的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交易对价的支付已按约定履行;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履行了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和重大风险,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调整了董事人员,上市公司原委派董事已不再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职务。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签署的本次交易协议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本次重组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担保函》等均已生效并正常履行,相关方不存在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担保函》的情况,本次重组各方的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法尔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除上市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撤回原向标的公司委派的董事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本次重组事宜而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变更;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法尔胜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在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及实施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4、标的资产过户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