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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济民健康 股票代码:603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河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219号襄阳大厦27层0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简介 ■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河壹号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3月6日,双鸽集团与长河壹号签订了《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长河壹号转让其所持有的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5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河壹号直接持有公司26,254,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股份转让后、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如有)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交易情况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湖北长河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54,600股股份,占济民健康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7.72元/股,转让对价202,685,512元人民币。 2、付款与交易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以下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受让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40,537,102.40元人民币; 第二期: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40,537,102.40元人民币; 第三期: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10%,即20,268,551.2元人民币; 第四期: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0%,即101,342,756元人民币。若受让方在上述期限内质押本次受让的股份,则受让方需在股份质押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0%。 3、转让方的义务 (1)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受让方共同办理本次交易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2)转让方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确保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及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次交易。 (3)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确保标的公司向受让方及其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以完成为履行本次交易所需的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4、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 (2)受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本次交易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3)受让方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5、标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1个月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董事进行以下调整: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转让方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积极配合和推进前述标的公司董事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就相关董事改选议案投赞成票等。 6、费用 (1)转让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和承担,受让方不负有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除此之外,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各自承担。 (2)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其他实际开支以及公证、登记及其他事项的费用,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承担。 7、生效、变更与终止 生效: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变更: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终止: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交割日前(就本条第(ii)项而言,为在本协议生效前),受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i)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公司发生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ii)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面临退市风险; (iii)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在交割日前,转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的,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2026年5月15日前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双方另行约定是否延期。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重大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守约一方(“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对其违约事项予以补救或整改。如果该【30】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事项完成补救或整改,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各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任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有),且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赔偿金;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且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赔偿金。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的,转让方应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退还受让方。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效力而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索赔或诉求(“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应将争议提交至起诉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 受让方长河壹号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的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河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贺怡帆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日期:2026年3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河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贺怡帆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济民健康 股票代码:603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双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新宅村 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仙玉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雪琴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李慧慧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丽莎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通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39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田云飞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别涌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通信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39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双鸽集团有限公司 ■ 2、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双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持有梓铭贸易100%的股权,张雪琴、李慧慧、李丽莎、田云飞、别涌为李仙玉家族成员,属于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双鸽集团通过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引入认可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人,可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同时也可满足转让方的资金需求。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十二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已拥有济民健康权益之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增加或继续减少济民健康权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双鸽集团与长河壹号签订了《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长河壹号转让其所持有的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5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河壹号直接持有公司26,254,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8,557,5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3.5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02,302,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3%,持股比例减少5%。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交易情况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湖北长河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54,600股股份,占济民健康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7.72元/股,转让对价202,685,512元人民币。 2、付款与交易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以下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受让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40,537,102.40元人民币;第二期: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40,537,102.40元人民币;第三期: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10%,即20,268,551.2元人民币;第四期: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0%,即101,342,756元人民币。若受让方在上述期限内质押本次受让的股份,则受让方需在股份质押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0%。 3、转让方的义务 (1)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受让方共同办理本次交易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2)转让方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确保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及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次交易。 (3)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确保标的公司向受让方及其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以完成为履行本次交易所需的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4、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 (2)受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本次交易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3)受让方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5、标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1个月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董事进行以下调整: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转让方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积极配合和推进前述标的公司董事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就相关董事改选议案投赞成票等。 6、费用 (1)转让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和承担,受让方不负有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除此之外,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各自承担。 (2)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其他实际开支以及公证、登记及其他事项的费用,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承担。 7、生效、变更与终止 生效: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变更: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终止: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交割日前(就本条第(ii)项而言,为在本协议生效前),受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i)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公司发生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ii)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面临退市风险; (iii)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在交割日前,转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的,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2026年5月15日前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双方另行约定是否延期。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重大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守约一方(“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对其违约事项予以补救或整改。如果该【30】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事项完成补救或整改,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各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任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有),且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赔偿金;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且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赔偿金。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的,转让方应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退还受让方。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效力而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索赔或诉求(“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应将争议提交至起诉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 受让方长河壹号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202,302,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8.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40,9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8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双鸽集团在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2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且不存在应当依法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与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济民健康董事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仙玉(签字) 张雪琴(签字) 李慧慧(签字) 田云飞(签字) 李丽莎(签字) 别 涌(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日期:2026年3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仙玉(签字) 张雪琴(签字) 李慧慧(签字) 田云飞(签字) 李丽莎(签字) 别 涌(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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