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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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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6年2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10月15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154,800,662.97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21,628,600.6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6.5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21,628,600.6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6年3月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3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后的上述材将随本公告一并公布,请投资者登录我司网站www.fsfund.com查询。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9日 ■ ■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654号文准予募集,于2019年12月1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时间为自2026年2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17:00止,审议《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变更方案要点如下: (一)调整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相关内容: 在“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增加如下条款: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增加如下条款: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二)鉴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管理规定》”)已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中“(二)附条件生效的基金赎回费率调整:”相关内容已不符合《费用管理规定》要求,因此关于生效条件的赎回费调整相关议案内容将不生效,特此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3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基金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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