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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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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9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3月6日9时在公司总部C-105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董秘办已于2026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邬建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加速推进国际化战略,完善海外产能布局,强化全球客户服务能力,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借助国际资本市场的资源与机制优势,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2.01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6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7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中国境外”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8 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注册并刊发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9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拟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国内外具身智能及汽车部件产线的建设、完善全球化布局、具身智能和汽车部件等核心技术的研发、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补充运营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他事项。
  提请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建议为:自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含可供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的期限)之日。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工作,现提请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实施股东会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和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和战略投资者的加入(如有)、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 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保密协议及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H股股份登记处协议、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海外律师、制裁律师、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秘书公司聘用协议(如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境内外律师、海外律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师、内控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并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执行委任上述中介机构之事宜;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核证、批准、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H股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招股章程、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一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非香港公司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并授权公司秘书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十六部的规定,将公司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订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 根据股东会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四、 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第二点及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时:
  (一) 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 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2.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3. 如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1)在A1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2)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 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监管表格内F表格);
  5. 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以及
  6.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二) 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 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2. 就公司上市申请而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包括由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该等材料及文件,并基于此,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在相关材料及文件被存档及提交时代表公司将该等材料及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责任;
  3. 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3)条,公司一经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即授权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三) 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四) 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为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签署相关文件。
  五、 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认、随附附录、表格、清单及其他确认函)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代表公司就监管机构对A1申请提出的问题起草、修改、议定、签署(如需)及提交回复;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 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 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 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 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 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项下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三、 上述授权应包括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四、 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五、 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含可供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之期限之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需要,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基础上,拟授权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具体办理该等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可以共同或单独行使被授权的权利,且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本议案涉及的各子议案如下:
  8.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5.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6.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7. 《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修订及制定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议案子议案第1至第5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议案涉及的各子议案如下:
  9.01 《关于修订〈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02 《关于修订〈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03 《关于修订〈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生效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将继续有效。
  上述修订内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需要,公司依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草案)。
  本议案涉及的各项子议案如下:
  10.01 《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控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02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04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05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境外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内部治理制度(草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相应现行内部治理制度继续有效。
  上述修订内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议案子议案第1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现有独立董事任期因素,公司独立董事赵香球、汪永斌已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经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拟选举王民权、陈跃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子议案如下:
  11.01 《关于选举王民权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02 《关于选举陈跃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赵香球、汪永斌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并拟选举王民权、陈跃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公司拟对王民权、陈跃华当选独立董事之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审计委员会:由谢华君、王民权、陈跃华组成,其中谢华君为会计专业人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2. 提名委员会:由邬建树、谢华君、王民权组成,其中邬建树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王民权、谢华君、邬建树组成,其中王民权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4.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王斌、潘孝勇、谢华君组成,其中王斌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各董事角色确认如下:
  执行董事:邬建树、邬好年、王斌、潘孝勇、吴伟锋、王伟玮;
  非执行董事:无;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华君、王民权、陈跃华。
  其中,王民权、陈跃华的董事角色应以其被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为前提。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计划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任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
  《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联席公司秘书:王明臻、郑泓怿,该等任职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生效至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满三年之日止;
  《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授权代表:王斌、郑泓怿,该等委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并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下的授权代表:郑泓怿,该等任职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生效至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满三年之日止。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秘书聘任及授权代表委任事宜,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和任职时间及期限。
  附件:郑泓怿简历
  郑泓怿女士于公司秘书领域拥有逾十年经验,在处理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企业管治及公司金融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现负责协助提供多家H股上市公司客户之公司秘书及合规工作。郑女士持有香港都会大学企业管治及合规审查专业硕士学位及澳门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政策专业硕士学位。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目的,公司拟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为此,拟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王明臻先生、公司秘书郑泓怿(共同或单独)处理以下事项:
  1. 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2. 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3.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并将此地址作为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地址;
  4.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郑泓怿担任公司在《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下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上述获授权人士应将有关事宜进展及时向各位董事通报。上述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直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满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拟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聘请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为配合实施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目的,并结合《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现行规定要求,同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提请董事会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会秘书王明臻先生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ESS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及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等)。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第C.1.7条守则条文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次责任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本次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由于全体董事为本次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此项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该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预计产生的,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该议案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定价方式是公允的、合理的,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拓普集团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前审议,均以全票(三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关联董事邬建树先生、邬好年先生、吴伟锋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召开时间、议程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随后将根据时间安排发布提示性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为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基本信息
  香港立信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香港。香港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截至2025年末,香港立信拥有约60名董事及员工约1,000人。2025年度香港立信为约200家在香港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香港立信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投保有效且足够的专业责任保险。
  (三)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香港立信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香港立信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综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聘请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1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赵香球女士、汪永斌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公司筹划香港上市拟进行治理结构调整,且上述两位独董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赵香球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汪永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上述两位独立董事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提名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但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且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赵香球女士和汪永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简历详见附件)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意提名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同意提名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文件。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公司拟对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当选独立董事之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同步调整,具体如下:
  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获股东会选举通过的前提下,拟选举王民权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选举陈跃华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选举王民权先生、陈跃华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调整后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 审计委员会:由谢华君、王民权、陈跃华组成,其中谢华君为会计专业人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2. 提名委员会:由邬建树、谢华君、王民权组成,其中邬建树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王民权、谢华君、邬建树组成,其中王民权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4.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王斌、潘孝勇、谢华君组成,其中王斌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民权: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九三学社社员,工学硕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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