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养殖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6年2月养殖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6年2月养殖业务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头 ■ 2026年2月,公司生猪销售量14.80万头,同比增加52.10%,较2026年1月减少11.12%。 2026年2月,公司生猪存栏77.89万头,同比增加51.74%,较2026年1月末增加2.67%,较2025年12月末增加4.78%。 公司积极推动生猪养殖产能优化工作,合理调整养殖布局、规模与品种结构,后续将继续坚持“稳字当头、持续降本”的策略,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能,务实经营发展目标,切实推进降本工作。 单位:万头 ■ 二、其他说明 本次披露的2026年2月养殖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养殖业务生产经营概况,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5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6年3月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苏明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期限。 (二)审议通过《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制订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苏明城为本次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制订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苏明城为本次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具体授权如下: 1、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失去激励资格的情形时,董事会可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总额的20%;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和解除限售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1)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的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权益授予等事宜。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苏明城为本次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择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公司择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3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0,296.1826万股的5.34%。其中首次授予12,9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81%,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4.96%;预留1,0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7.19%,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8%。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3人,包括: 1、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董事长苏明城作为激励对象纳入计划尚需其主管国资机构同意。 注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失去激励资格的,董事会有权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总额的20%。 5、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5元的50%,为每股2.0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9元的50%,为每股2.10元。 七、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期为2027-2028年,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饲料销售量(含内供)、生猪出栏量,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状况、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考虑了业绩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备激励和约束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制定本激励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完毕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并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与公司协商一致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聘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回购注销原则 1、回购价格的确认标准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5、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6年3月下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