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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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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苏豪时尚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的提示性公告
  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二、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我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亚欧互联集团”)《关于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于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765,000股,其持股比例由52.49%增至53.37%,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情况如下:
  ■
  注:因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38,847,974股变为436,796,07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25-049号《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上述变动后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36,796,074股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其他说明
  1、上述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相关增持行为与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苏豪时尚 公告编号:2026-005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亚欧互联集团”)计划自2025年4月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5-00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苏豪亚欧互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7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增持金额为15,005,361.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6年3月5日收到苏豪亚欧互联集团的《关于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注:因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38,847,974股变为436,796,07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25-049号《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上述变动后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和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持股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36,796,074股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作为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豪亚欧互联集团已按照《证券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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