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华夏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159892)、华夏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711)、华夏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118)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3月6日起,本公司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巴西ETF,交易代码:159100,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若本基金2026 年 3 月 6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现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二、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石油ETF华夏,基金代码:159189,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由202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含当日)调整为202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6日(含当日)。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除募集期变更外,本基金其他募集事项不变,具体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请遵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发售机构信息可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如有疑问,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六日 华夏翔阳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夏翔阳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5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的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应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申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赎回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5.2场外代销机构 ■ ■ ■ ■ ■ 各场外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场外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5.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4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数额限制、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场外销售机构信息。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以其规定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已自2021年1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将转换为“华夏翔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