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东方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货物损失1,395,224.51美元及利息;公估费损失35,769元;共同海损分摊金额258,111.51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834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作为原告,将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公司下属东方分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已于2022年7月23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6年3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834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2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目前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