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79978175.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确认负债入账,本次裁定增加案件执行费147378元。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5年11月12日披露了原告华夏银行与被告浙江商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涉案金额81339953.87元。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0);于2026年1月6日披露了浙江商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1),并于2026年1至2月合计向华夏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进展情况 因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借款本息,2026年3月3日,浙江商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6)浙0212 执2118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执行人: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浙0212民初32931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执行。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2026)浙0212执21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978175.3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确认负债入账,本次裁定增加案件执行费147378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6)浙0212 执2118 号);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6]呼仲案字第0085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