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3月6日起调整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同时对《基金合同》和《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管理费率由0.30%/年降低至0.20%/年。 本基金托管费率由0.10%/年降低至0.05%/年。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1、《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 2、《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 三、《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相关内容 ■ 除上述事项外,根据实际情况、《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更新情况,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自2026年3月6日起生效。 对于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 关于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4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6年3月5日起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情况 1、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同时,本基金开通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6849)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04%,其余费率结构与原有基金份额相同。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我公司决定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 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6年3月5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根据上述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基金管理人将在《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及《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9-258-25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追加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追加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最低保留份额余额为50000份,当机构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中心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除此之外,本基金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其他销售机构。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6.3 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直销中心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