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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6-012 |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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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1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3.4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3月9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2026年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为521名激励对象办理了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了贵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筑国资复〔2023〕4号),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2023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3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向53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77.80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3月9日。 (八)202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九)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3.4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具体如下: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3。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即上市日为2023年3月9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3月8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等影响净资产、净利润的行为,则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净利润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考核期内,以上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计算时需扣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69%,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符合该项业绩考核指标。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指标,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
1、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内,7名激励对象分别因主动辞职、个人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组织安排工作调动、退休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对其余52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为:505人考核结果为优秀,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3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3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70%;2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及52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一)2023年2月17日,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38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2元/股。 (二)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20万股。故公司向535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37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议案。由于5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失去激励对象资格、51名激励对象个人综合考核不完全达标或不达标等原因,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6.72万股。公司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由535名减少为530名;因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影响,回购价格由2.82元/股调整为2.42元/股。 除以上变化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性质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3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63.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3、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1人。 4、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1 |
黄舸舸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30 |
10 |
10 |
10 |
2 |
王鹍 |
董事、总经理 |
30 |
10 |
10 |
10 |
3 |
熊朝阳 |
董事、党委副书记 |
24 |
8 |
8 |
8 |
4 |
张艳君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5 |
5 |
5 |
5 |
5 |
王海 |
总工程师 |
24 |
8 |
8 |
8 |
6 |
蒋大坤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4 |
8 |
8 |
8 |
7 |
周秩军 |
副总经理 |
24 |
8 |
8 |
8 |
8 |
刘斌 |
副总经理 |
24 |
8 |
8 |
8 |
9 |
贾力 |
副总经理 |
18 |
6 |
6 |
6 |
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512人) |
2,086.20 |
684.68 |
692.46 |
695.40 |
合计(521人) |
2,299.20 |
755.68 |
763.46 |
766.40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原符合激励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中,7人于第二个限售期内因主动辞职、个人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组织安排工作调动、退休等客观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表数据剔除了该7名失去激励资格人员。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本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表格中未纳入此2人相关数据。本次实际解除限售人数为521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763.46万股。 3、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17,438,400 |
1.12 |
-7,634,600 |
9,803,800 |
0.63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1,537,186,104 |
98.88 |
+7,634,600 |
1,544,820,704 |
99.37 |
股本总数 |
1,554,624,504 |
100.00 |
0 |
1,554,624,504 |
100.00 |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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