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抗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3,123,288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及其他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民事抗诉已立案受理,尚未结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6年3月4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通知书》(鄂武检控民监受〔2026〕11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9月9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9月23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8日,投资公司收到武汉市中院(2024)鄂01民终20098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院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5月14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5年8月27日,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高院(2025)鄂民申328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院驳回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2024-058、2025-040)。 因不服再审裁定,投资公司于2025年12月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于2026年3月4日收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通知书》(鄂武检控民监受〔2026〕111号)。 (三)抗诉请求 请求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就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院(2024)鄂01民终2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上述判决、由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民事抗诉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