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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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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6-00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7,246,265.81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该债权性质等实际情况已计提了1,628.57万元的预计负债,且在偿债资源覆盖范围内已经预留了偿债资源,其余1,096.06万元为重整完成后的继续履行项目,继续履行项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 公司计划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中通国脉通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3)吉0822民初2066案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025年2月,公司再次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晟公司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年6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822民初206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348,024.8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7月19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27,348,024.83元及利息)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三)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78,000元。(四)驳回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9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9,388.21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8,5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9,388.21元;由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53元。
  2025年8月,公司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吉08民终835号,诉讼将于2025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法定代表人:巩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明,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琦,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研,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庭,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工业园区乌兰察布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宫淑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明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通国脉因与被上诉人中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或“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2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明、赵昱琦,上诉人中通国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庭,被上诉人中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明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通国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8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三项;2.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3.本案鉴定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中晟公司承担;4.本案第一审及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中晟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吉08民终835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 0822 民初 2066号民事判决;
  (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7,246,265.81 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 27,246,265.81 元范围内对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33.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399,388.21元,由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31.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399,388.21元;由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0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33.00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79,693.0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预交178,540.00 元),由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031.0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178,031.00元,由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该债权性质等实际情况已计提了16,285,651.43元的预计负债,且在偿债资源覆盖范围内已经预留了偿债资源,其余10,960,614.38元为重整完成后的继续履行项目,继续履行项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计划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5)吉08民终835号。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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