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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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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1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本次招募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性。
  2、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或“法院”)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系基于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应修正的情况。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预告数据与最终审计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尤其涉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管理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项目的确认与计量,部分事项涉及会计估计及相关专业判断,其最终认定尚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以公司2025年年报中发布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的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等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实际计提金额将需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确定,不排除经审计后业绩预告相关金额进一步重大不利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2月9日,公司收到债权人苏州乾泓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衡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2月10日,公司致函衡阳中院,恳请同意公司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第26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先行实施以衔接庭内重整为目的的庭外重组,并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公司庭外重组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监督指导下,自行开展清产核资、招募重整投资人、与相关方协商谈判、维持日常经营、自主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制定庭外重组方案等各项工作。2026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为加快推动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辅助机构就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为依法有序推进庭外重组及后续重整工作,稳妥有序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资源整合、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辅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庭外重组工作安排,协助、监督公司自主公开招募和遴选金鸿控股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金鸿控股成立于1985年2月11日,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69。公司注册资本680,408,797.00元,注册地址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计量大道88号4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124483526G。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招募的目的
  本次招募的目的在于引入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提供产业赋能、资金支持、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等方面支持:一是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升级,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二是全面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三是依法维护和保障债权人、职工、广大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各方共赢。
  三、报名须知
  1、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任一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意向投资人”是指拟通过本次招募取得金鸿控股股票的投资人,包括意向产业投资人和意向财务投资人。其中:
  “意向产业投资人”是指拟在本次招募工作中,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公司提供产业协同、产业赋能、产业支持为主要目的,通过资金注入获取金鸿控股股票,参与金鸿控股(及下属子公司)具体经营事项并进行深度产业合作的潜在产业投资者。
  “意向财务投资人”是指拟在本次招募工作中,不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仅通过资金注入换取金鸿控股股票来获取投资收益,并且不介入金鸿控股(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投资者。
  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意向产业投资人还是意向财务投资人。同一报名主体(联合体报名的计算为一个报名主体),不得同时具备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身份。
  2、本次招募不限制意向投资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报名,亦不限制同一意向投资人主体的不同分支机构同时报名。意向投资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或同一意向投资人主体的不同分支机构,单独参与本次招募报名的,视为独立的意向投资人报名主体。
  3、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4、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本公告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公司及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5、公司可根据庭外重组工作需要中止、继续或终止本次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并进行调整,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有变化,以公司的通知为准。
  6、本次庭外重组及后续重整以成功挽救公司、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效为核心目标。基于此,如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公司有权在辅助机构监督下启动谈判磋商/补充招募程序。
  7、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金鸿控股控制权。
  8、后续重整投资方案提交、遴选评审或商业谈判等环节仅由符合条件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参与;财务投资人原则上拟主要从本次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意向财务投资人范围内选取,遴选方式将另行确定。
  9、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招募或特定意向投资人参选资格。
  四、招募方案
  (一)招募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且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外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
  报名的意向产业投资人不限制具体行业,但需契合能源相关产业发展方向,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意向产业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在实体产业领域具备战略优势或产业经验,具备与金鸿控股未来规划相匹配的产业协同经验、技术优势,能够提供业务资源、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助力金鸿控股在能源相关产业赛道上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4、报名意向产业投资人的,应当能够通过实质性经营投入和稳健经营,在增加地方税收、促进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切实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助力和贡献地方经济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5、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根据公司要求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明确投资资金来源,且应合法合规。
  6、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维系公司上市地位及重整价值,意向投资人能够在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期间,根据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需要,提供财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续贷增信措施支持等)。
  7、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需承诺不谋求迁址,即重整完成后金鸿控股的注册地不迁移。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将以一个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招募和遴选。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资人遴选工作的,投资人类型以牵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意向书勾选类型为准。
  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需明确牵头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体参与招募和遴选的各项工作。牵头投资人应当符合全部招募条件,联合体其他成员至少应满足招募条件的第1、2、5、6、9项。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公司及辅助机构同意不能更换。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招募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如牵头投资人未通过公司及辅助机构初步审查或经公司及辅助机构同意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9、公司及辅助机构根据庭外重组及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招募流程
  1、报名阶段
  (1)报名期间
  意向投资人应在2026年3月16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以“金鸿控股-意向产业/财务投资人-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名称-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为主题,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扫描件,按照报名材料的顺序整理为1个PDF文档)。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各成员均需准备报名材料,并由牵头投资人统一提交。前述截止时间以公司所指定的邮箱接收时间为准。
  公司及辅助机构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
  联系人:韩律师、石律师
  联系电话:13142340669(工作日:9:30-12:00、13:30-17:00)
  联系邮箱:jhkgfzjg@163.com
  (3)报名材料
  考虑到本次招募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意向投资人应至少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①报名意向书(附件1,原件签字/签章)。
  ②保密承诺函(附件2,原件签字/签章,不接受修改,如修改视为未完成报名)。
  ③投资承诺函(附件3,原件签字/签章,不接受修改,如修改视为未完成报名)。
  ④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附件4,原件签字/签章,不接受修改,如修改视为未完成报名)。
  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5,原件盖章)、授权委托书(附件6,原件签字/签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本公告发布后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还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投资人。
  ⑥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
  i.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ii.产业投资人需提供关于产业布局、主营业务、核心竞争优势、为金鸿控股提供产业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iii.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iv.与金鸿控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v.与其他意向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出资安排;
  vi.其他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基本情况。
  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还应由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介绍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联合体在为金鸿控股提供产业支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⑦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若报名主体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应提供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
  ii.企业征信报告。
  iii. 意向产业投资人应提供资金实力证明材料以及产业背景证明材料;若报名主体为新设主体,应提供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实力证明材料以及产业背景证明材料; 意向财务投资人应提供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等。
  除上述要求的报名材料外,意向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提供其他报名材料。
  (4)提交报名材料的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公司及辅助机构可取消其参与意向投资人竞选的资格。
  2、资格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后,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的监督下对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报名材料、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进行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模糊的,或公司对意向投资人情况有疑问的,公司可以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说明。意向投资人未在期限内补正、说明的,公司有权认定该意向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
  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如需调整成员结构,除本次招募另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报名截止(2026年3月16日17:00)前,由牵头投资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结合本次招募工作的实际需要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调整,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需根据公司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视为联合体自行放弃并退出本次招募。
  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司将向意向投资人(牵头投资人)提交资料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审查结果通知。
  3、缴纳报名保证金及提交纸质报名材料
  (1)缴纳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及辅助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并备注付款事由“金鸿控股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由意向投资人在缴纳报名保证金前另行与公司或辅助机构联系获取。
  报名意向产业投资人的,应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不计息);报名意向财务投资人的,应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不计息)。
  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或联合体成员缴纳报名保证金。未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
  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需要延长报名保证金缴纳期限的,可(由牵头投资人)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公司可以根据报名以及意向投资人的请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长报名保证金支付期限,但最迟不晚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之日。
  (2)提交纸质报名材料
  通过资格审查后,意向投资人应将纸质版报名材料(一式六份)提交至公司及辅助机构处。意向投资人应将全部报名材料装订成册,逐项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除每一联合体成员在其报名材料上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外,还应由牵头投资人在全部报名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牵头投资人负责提交全部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报名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除特殊原因外,本次招募过程中各方已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等将由公司及辅助机构留档备查,不再退还该意向投资人。
  4、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金鸿控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需费用及投资风险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5、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报名产业投资人的,公司及辅助机构将在收到报名保证金及纸质报名材料后,向意向产业投资人所确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重整投资方案编制要求。意向产业投资人应于2026年3月26日17:00前将切实可行、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纸质版提交(一式十二份)至公司及辅助机构处,同时发送重整投资方案电子版至指定电子邮箱。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意向产业投资人,由牵头投资人负责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相关事宜。意向产业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根据各意向产业投资人编制重整投资方案的情况,公司及辅助机构可以适时调整重整投资方案最晚提交期限。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后,公司及辅助机构将对意向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公司及辅助机构可以要求意向产业投资人调整、补充、释明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并重新提交。
  报名财务投资人的,意向财务投资人无需提交投资方案。
  6、遴选意向投资人
  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的监督下开展意向投资人遴选工作。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少于三名,公司有权决定延长意向投资人招募期限,或进行商业谈判。如选择开展商业谈判且未能确定意向产业投资人,公司有权重新启动意向产业投资人招募工作;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多于三名(含三名),公司有权决定通过商业谈判或者评审方式进行意向产业投资人的遴选。采取评审方式遴选意向产业投资人的,评审流程、评审方式以及具体评审要素等,公司将另行通知。
  产业投资人确定后,公司将适时启动财务投资人遴选活动,原则上拟主要从本次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意向财务投资人范围内遴选。
  在本次招募期间,公司及辅助机构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充分配合。
  7、签署协议
  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监督下,在重整产业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的合理期限内,与中选产业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中选产业投资人后续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在中选产业投资人签署完毕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中选产业投资人可以参与重整方案的论证、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等后续重整工作。若中选产业投资人未能在公司或辅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签订相应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公司及辅助机构有权取消其中选产业投资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中选产业投资人。
  如最终未有中选产业投资人成功与公司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并最终确定为本案的产业投资人的,本次产业投资人招募失败,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监督下重新进行招募。
  产业投资人确定后,公司将适时另行组织财务投资人遴选活动。中选财务投资人产生后,公司将与中选财务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中选财务投资人后续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若中选财务投资人未能在辅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签订相应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公司有权取消其中选财务投资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中选财务投资人。
  8、保证金的处理
  公司将与辅助机构共同管理保证金。考虑到重整投资招募时长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为保证本次招募的严肃性,请各意向投资人做好相关资金安排,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提前退还保证金”要求。
  (1)意向产业投资人可以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前主动退出本次招募。对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前主动退出本次招募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公司将在收到其盖章版退出说明(联合体需全体成员盖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计息)。
  意向财务投资人可以在公司启动财务投资人遴选工作前主动退出本次招募,对于公司启动财务投资人遴选工作前主动退出本次重整招募的意向财务投资人,公司将在收到其盖章版退出说明(联合体需全体成员盖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计息)。
  (2)意向投资人确定后,中选意向投资人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不返还,并将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金鸿控股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意向投资人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不计息)。
  对于未最终中选的意向投资人,公司将在相应结果发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计息)。
  (3)意向投资人确定资格后,拒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或不履行意向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公司或辅助机构有权没收其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
  (4)若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且支付保证金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及辅助机构有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成员全体退出且满足前述保证金退还条件外,公司或辅助机构不退还联合体已支付的保证金,退出成员的保证金处理,由联合体各成员自行协商。
  9、联合体成员的调整
  在提交具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前,联合体可自行根据需要调整成员结构,调整后的联合体需根据公司及辅助机构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联合体牵头投资人退出投资人联合体的,视为联合体投资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在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后,投资人联合体需要调整成员结构的,需提前取得公司同意。未经公司同意自行调整成员结构的,视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本次招募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性。
  2、衡阳中院同意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系基于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应修正的情况。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预告数据与最终审计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尤其涉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管理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项目的确认与计量,部分事项涉及会计估计及相关专业判断,其最终认定尚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以公司2025年年报中发布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的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等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实际计提金额将需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确定,不排除经审计后业绩预告相关金额进一步重大不利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附件一: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
  意向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助机构:
  本单位拟参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含尽职调查),承诺对知悉和获取(包括但不限于自辅助机构、金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处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电子传输等形式知悉和获取)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财务、人员等非公开信息,且不论该等信息是否标注保密。
  本单位承诺:
  (一)不会将任何前述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含尽职调查)之外的任何目的。
  (二)未经金鸿控股及辅助机构授权,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单位保证遵守本函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对本单位违反本函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意向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投资承诺函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助机构: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若本单位最终被确定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将全面充分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承诺。
  意向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承诺函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助机构:
  本单位承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目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承诺。
  意向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单位任______职务,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意向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要写全称,并加盖公安机关备案且现行有效的公章;
  √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助机构:
  ■
  委托人就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单位办理如下事宜:
  1.向公司及辅助机构报名参加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提交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评审并发表意见;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其他:
  委托代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特此授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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