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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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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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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锡高发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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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无锡高发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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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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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或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或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主体财务资料;
  (十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凌杰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凌杰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王晟
  财务顾问主办人:乔娜张皓晨
  财务顾问协办人:李佳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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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凌杰
  年 月 日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法兰泰克
  股票代码:60396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
  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8层87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8层870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与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志享的资产评估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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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金红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724197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陶峰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10110197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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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志享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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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志享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金红萍,金红萍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部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如下:金红萍与陶峰华系夫妻关系,金红萍与陶峰华分别持有上海志享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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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提升上市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资源更加丰富的国有战略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保持规范管理运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尚无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金红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49%;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337,6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63%;金红萍与陶峰华分别持有上海志享50%的股份,上海志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6,846,27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将变更为: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753,24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7%,因新投启航对上海志享增资而被动降低陶峰华持有上海志享的股份比例至49%;金红萍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持有上海志享股份;上海志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变,新投启航通过受让金红萍所持有上海志享股份及对上海志享增资而持有其51%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间接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与金红萍、陶峰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上海志享、陶峰华签署《增资协议》,新投启航拟通过间接收购和协议转让方式控制法兰泰克105,227,5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6.39%)的表决权。其中,(1)新投启航受让金红萍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同时,向上海志享进行增资。增资后,新投启航持有上海志享51%股权,并间接控制法兰泰克11.75%股份的表决权;(2)新投启航协议受让金红萍、陶峰华合计直接持有的法兰泰克14.64%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投启航和金红萍、陶峰华、上海志享的具体持股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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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数量系指相关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合同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以下简称“受让方”)与陶峰华、金红萍(以下合称为“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和转让方在以下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上市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396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为398,670,986股。
  2.转让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337,6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2.63%;金红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49%;陶峰华、金红萍通过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持有上市公司46,846,2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75%。转让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2,980,7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35.86%。
  3.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81,804,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0.5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2.1在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确认其通过下列持股主体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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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转让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58,381,261股股份和金红萍所持上海志享50%股权以及该等股份/股权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陶峰华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2,584,4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3.16%);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11.49%);此外,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对应上海志享出资额500万元),受让方通过受让上海志享50%股权间接受让上市公司23,423,1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5.88%)。
  2.3前述交易为一揽子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81,804,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2%。
  第三条股份转让方式、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及特别约定
  3.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整体总估值55亿对应的每股价格,即为每股人民币13.7958元。
  3.2转让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日,上海志享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负债。
  3.3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为陶峰华、金红萍拟转让的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价款与上海志享50%股权转让价格的总和1,128,557,127元。其中,陶峰华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16%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73,612,086元;金红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1.49%股份的转让价格为631,804,114元;金红萍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23,140,927元。
  3.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上市公司及上海志享的尽职调查工作。若尽职调查发现上市公司或上海志享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监管规则的重大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目的的实质不利影响事项(以下简称“终止情形”),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善意磋商,并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若在上述磋商期间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就上述终止情形共同聘请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的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确认,如前述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确认符合上述终止情形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受让方按照本条终止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双方同意解除监管账户的共管安排,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3.5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同意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监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三期款项之日履约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自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677,134,276.2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柒仟柒佰壹拾叁万肆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以下简称“第一期款项”)。
  (4)自受让方及转让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338,567,138.1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伍拾陆万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以下简称“第二期款项”)。
  (5)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完成并且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6.2条改组董事会且受让方取得董事会过半数席位之日(以孰后为准)的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10%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以下简称“第三期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日双方共同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释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6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交易的文件;
  (2)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如需);
  (3)取得上交所对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确认意见文件。
  3.7自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一期款项且第3.6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规定,立即启动共同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将转让方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转让方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上市公司股份交割日。
  3.8自第3.6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满足且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二期款项之日起,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志享注册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办理上海志享工商变更登记。上海志享股权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上海志享股权交割日。届时办理上海志享5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签署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股权转让协议版本,应不得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9自第3.5条所述的10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转让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质押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担保,质押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并由双方按第5.5条约定执行。
  3.10特别地,上市公司股份交割日及上海志享股权交割日后,各方同意受让方对上海志享增资至51%,并按照上海志享注册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办理上海志享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增资事宜按照各方签署的《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4.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转让方将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第五条业绩承诺
  5.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中业绩承诺对应所指的净利润均指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合并报表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基础上进行下列调整后确定的净利润的金额:(1)扣除在本协议签署后由受让方完成的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的业务并购或者受让方注入的资产形成的新增净利润;(2)加回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投资、并购等交易行为的金额按照3.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5.2转让方同意就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业绩做适度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净利润为:转让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累计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不低于5.1亿元(“承诺净利润”)。
  5.3业绩承诺期满后,即2027年的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对转让方是否实现业绩承诺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4业绩承诺期满后,即2027年年报披露后,若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的,转让方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将按业绩承诺期满后受让方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并支付至受让方。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80%-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受让方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含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权,即26.39%,若上市公司未来增发股份,则以本次交易的股份对应稀释后的比例为准)。
  5.5转让方同意根据第3.9条约定将质押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为其履行业绩承诺提供担保。转让方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且未能按照第5.4条履行相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经受让方书面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相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受让方有权行使其对于前述股份的质权以确保获得足额补偿,剩余部分应在行使质权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质押登记;转让方实现业绩承诺或虽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但履行完毕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受让方应自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对转让方是否实现业绩承诺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且转让方已履行完毕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或确认无需补偿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前述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
  5.6受让方同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业绩承诺期内尽可能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及维持上市公司核心团队稳定。
  5.7如因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上市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转让方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第六条 公司治理及未来经营管理
  6.1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的指示,转让方应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完成董事会的改选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6.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包含职工董事1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同意改选董事会,受让方拟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含职工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拟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实现上述安排,双方均同意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对另一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6.3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将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
  6.4业绩承诺期内,双方同意共同推动维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业绩承诺期内,受让方有权委派财务总监(即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转让方提名,其他核心管理团队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人事权归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6.5业绩承诺期内,双方应保证公司转让方提名的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本届任期届满后继续被选聘为总经理。
  6.6受让方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平稳运营和未来健康发展,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及资源、产业及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情况适时支持并推动将相关优质资产或业务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股份转让过渡期
  7.1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由转让方各自相应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7.2过渡期内及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调整前,转让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
  7.3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保证持续拥有所持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转让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7.4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7.5过渡期内及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调整前,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承诺集团公司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业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外),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3)实施重大股权或资产投资、购置、租赁和处置行为(与上市公司过往经营惯例相符的除外),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辞任或不能胜任或因法定原因须增补委任的除外);
  (5)修改公司章程(因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动除外);
  (6)实施任何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
  (7)实施或从事可能引发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或资产发生不利变化和/或使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过往经营惯例相符的除外);
  (8)豁免任何关联方的债务,或为关联方承担任何债务,或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9)采取可能对集团公司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1转让方共同且连带地在此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1)转让方是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件,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3)转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时至本次交易完成前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签署后,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或本次交易终止前,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4)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集团公司的所有账目、财务报告已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的中国会计准则或监管要求编制,并客观、公允、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欺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除已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的上市公司公告文件中公开披露的情形外,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因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前的事项而发生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过往惯例从事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除外),导致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实际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实际任何损失的,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上市公司且转让方之间对该补偿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转让方自身并应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将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等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管理和监督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重要印鉴、证照等资料。
  (7)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除集团公司外,转让方及直系亲属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或从事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新设任何与集团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在与集团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中享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为该等企业或与该等企业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转让方仅以有限合伙人(LP)等方式参投风险投资基金(VC)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可能涉及到投资组合里面有上述情形企业的,不受此限。
  (8)转让方承诺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集团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集团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集团公司的业务关系。
  8.2受让方特此向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1)受让方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件,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3)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九条费用及税金
  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9.2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11.2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承诺、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守约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可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免疑义,对于受让方而言,任一转让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集团公司承担的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应乘以受让方届时在集团公司所持股权比例,构成受让方的可偿损失,转让方应就上述全部可偿损失以现金方式赔偿受让方,受让方亦有权在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时相应扣除上述现金赔偿款项。
  11.3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11.4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期满(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可延长1个月),本协议第3.6条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条件中的第(1)项仍未成就的,转让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转让方按照11.4条解除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在3个月期满(转让方同意延长的,则为延长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账户内上述履约保证金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的手续。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该事件为该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控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台风、火灾、战争、重大传染病流行、内乱、恐怖活动、经济封锁、禁运、暴动、骚乱、罢工或闭厂、爆炸事故(因员工的错误/失误操作所造成的爆炸事故除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如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禁止转让方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等,也视为不可抗力。
  12.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10)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程度的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13.2因本协议执行或履行中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相关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争议进行协商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5.1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及受让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5.3过渡期内,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15.4如因非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则本协议经双方善意协商一致后终止,具体事宜视双方协商的结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其此后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
  (二)《增资协议》
  1、合同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与陶峰华、金红萍、上海志享签署了《增资协议》。在以下协议中公司指上海志享。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A.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
  B.增资方与公司现股东方于2026年3月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法兰泰克的控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公司现股东方金红萍将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投启航;
  C.增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对公司进行增资。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增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2.增资
  2.1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603966)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13.45元/股,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每一元注册资本63.01元。
  2.2增资方新投启航拟对公司增资12,859,206.82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0.4082万元,其余12,655,124.8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20.4082万元。其股权结构为:
  ■
  注:本次增资完成前,金红萍已将其持有的上海志享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投启航。
  3.增资先决条件和出资期限
  3.1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为:
  (1)本协议已生效;
  (2)增资方与公司股东方于2026年3月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全部股份和上海志享股权完成交割;
  (3)增资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上海志享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评估备案流程;
  (4)公司股东会已同意本次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5)增资方已完成其内部决策审批。
  3.2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增资方豁免之日后5日内,增资方应将增资款项12,859,206.82元以增资款名义支付至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3.3公司应于增资款支付后15日内,就本次增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增资方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此期间,各方应及时提供和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办理登记事宜。届时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签署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增资协议版本的,应不得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4增资方自登记至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陈述与保证
  4.1每一方向其他各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
  (1)该方是根据中国境内法律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主体;
  (2)该方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并且拥有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2本条前述声明和保证应当理解为是持续性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应就该等违约致使他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增资方的权利
  5.1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自本次增资款支付完成之日起,公司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和增资后实现的净利润由公司的股东按增资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6.保密
  6.1对于一方在准备和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不适用上述禁止。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7.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8.争议的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8.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除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诉讼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9.附则
  9.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9.2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9.4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公司留存和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5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金红萍目前担任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除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金红萍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陶峰华目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除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陶峰华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和间接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之“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已披露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新投启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新投启航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新投启航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萍
  日期:2026年3月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萍
  日期:2026年3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萍
  日期: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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