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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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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
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6-006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
  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已取得进一步进展,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的通知,其正在筹划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2月26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鉴于该事项尚在推进阶段,公司预计无法在2026年3月2日开市起复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交易各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沟通。2026年3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峰华、金红萍与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投启航”)签署了《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陶峰华、金红萍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与新投启航签署了《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3月3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志享的资产评估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6-007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间接收购。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投启航”)受让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合计直接持有的法兰泰克58,381,2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同时,新投启航受让金红萍女士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50%股权,并同步向上海志享进行增资。增资后上海志享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新投启航,新投启航持有上海志享51%股权,并间接控制法兰泰克46,846,2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5%)及其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投启航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105,227,5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的表决权。
  2、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整体总估值55亿对应的每股价格,即为每股人民币13.7958元。同时新投启航参照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13.45元/股,按每一元注册资本63.01元的对价向上海志享进行增资。
  3、本次交易总价款114,141.63万元,涉及支付的资金均将来源于新投启航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占比不低于50%,即不低于57,070.82万元;剩余部分由自筹资金支付,自筹资金部分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意向函,如后续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则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且在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36个月内,不质押前述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新投启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5、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志享的资产评估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新投启航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承诺人不对外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转让控制权,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7、新投启航及其直接控股股东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无锡市高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上述主体及其关联方无向上市公司注入自有资产的计划。
  8、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50,337,6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63%),两人通过合计持有上海志享10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46,846,2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5%)。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142,980,7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8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与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签署《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陶峰华、金红萍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陶峰华先生拟向新投启航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2,584,4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6%);金红萍女士拟向新投启航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此外,金红萍拟向新投启航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对应上海志享出资额500万元),新投启航通过受让上海志享50%股权间接受让公司23,423,1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8%)。同日,新投启航与上海志享、陶峰华先生、金红萍女士签署《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新投启航拟对上海志享增资12,859,206.82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志享注册资本变更为1,020.4082万元,新投启航持有上海志享的股权比例为51.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投启航将直接控制公司58,381,2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对应的表决权,并通过控制上海志享间接控制公司46,846,2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5%)的表决权,新投启航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105,227,5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的表决权。同时,新投启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有权提名超过一半的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女士将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陶峰华先生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753,2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7%)。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均将来源于新投启航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的比例为资金总额的5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新投启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
  注:持股数量系指相关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相关情况
  (1)金红萍基本情况
  金红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724197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2)陶峰华基本情况
  陶峰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10110197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3)上海志享基本情况
  ■
  (4)转让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金红萍女士与陶峰华先生系夫妻关系,金红萍女士与陶峰华先生分别持有上海志享50%股权。因此,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与上海志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受让方相关情况
  (1)新投启航基本情况
  ■
  (2)新投启航股权结构
  新投启航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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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投启航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创投”)、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吴投控”)、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发”),其中领航创投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份额占比为1%,新吴投控、无锡新发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占比分别为44%、55%。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新投启航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领航创投及有限合伙人新吴投控共同委派一名成员,有限合伙人无锡新发委派二名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每次决策时,需经二名或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中如果无锡新发委派成员发现投资项目不符合合伙协议关于投资限制之规定时,享有对该项目投资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并且合伙企业对被投企业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按前述约定的规则审议通过,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委派,否则相关行为无效。因此,从决策安排以及未来对上市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角度来看,无锡新发系新投启航的控股股东。
  无锡新发为无锡市高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高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无锡高发100%股权。因此,新投启航控股股东为无锡新发,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合同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以下简称“受让方”)与陶峰华、金红萍(以下合称为“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和转让方在以下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1.1在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确认其通过下列持股主体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1.2转让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58,381,261股股份和金红萍所持上海志享50%股权以及该等股份/股权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陶峰华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2,584,4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3.16%);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11.49%);此外,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对应上海志享出资额500万元),受让方通过受让上海志享50%股权间接受让上市公司23,423,1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5.88%)。
  1.3 前述交易为一揽子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81,804,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2%。
  第二条 股份转让方式、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及特别约定
  2.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整体总估值55亿对应的每股价格,即为每股人民币13.7958元。
  2.2转让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日,上海志享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负债。
  2.3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为陶峰华、金红萍拟转让的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价款与上海志享50%股权转让价格的总和1,128,557,127元。其中,陶峰华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16%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73,612,086元;金红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1.49%股份的转让价格为631,804,114元;金红萍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23,140,927元。
  2.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上市公司及上海志享的尽职调查工作。若尽职调查发现上市公司或上海志享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监管规则的重大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目的的实质不利影响事项(以下简称“终止情形”),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善意磋商,并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若在上述磋商期间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就上述终止情形共同聘请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的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确认,如前述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确认符合上述终止情形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受让方按照本条终止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双方同意解除监管账户的共管安排,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2.5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同意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监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三期款项之日履约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自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677,134,276.2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柒仟柒佰壹拾叁万肆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以下简称“第一期款项”)。
  (4)自受让方及转让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338,567,138.1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伍拾陆万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以下简称“第二期款项”)。
  (5)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完成并且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改组董事会且受让方取得董事会过半数席位之日(以孰后为准)的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10%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以下简称“第三期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日双方共同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释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6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交易的文件;
  (2)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如需);
  (3)取得上交所对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确认意见文件。
  2.7自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一期款项且第2.6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规定,立即启动共同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将转让方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转让方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上市公司股份交割日。
  2.8自第2.6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满足且受让方支付完成第二期款项之日起,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志享注册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办理上海志享工商变更登记。上海志享股权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上海志享股权交割日。届时办理上海志享5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签署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股权转让协议版本,应不得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9自第2.5条所述的10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转让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质押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担保,质押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2.10特别地,上市公司股份交割日及上海志享股权交割日后,各方同意受让方对上海志享增资至51%,并按照上海志享注册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办理上海志享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增资事宜按照各方签署的《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执行。
  第三条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3.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转让方将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第四条 业绩承诺
  4.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中业绩承诺对应所指的净利润均指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合并报表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基础上进行下列调整后确定的净利润的金额:(1)扣除在本协议签署后由受让方完成的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的业务并购或者受让方注入的资产形成的新增净利润;(2)加回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投资、并购等交易行为的金额按照3.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4.2转让方同意就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业绩做适度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净利润为:转让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累计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不低于5.1亿元(“承诺净利润”)。
  4.3业绩承诺期满后,即2027年的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对转让方是否实现业绩承诺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4业绩承诺期满后,即2027年年报披露后,若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的,转让方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将按业绩承诺期满后受让方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并支付至受让方。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80%-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受让方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含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权,即26.39%,若上市公司未来增发股份,则以本次交易的股份对应稀释后的比例为准)。
  4.5受让方同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业绩承诺期内尽可能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及维持上市公司核心团队稳定。
  第五条 公司治理及未来经营管理
  5.1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的指示,转让方应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完成董事会的改选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5.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包含职工董事1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同意改选董事会,受让方拟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含职工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拟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实现上述安排,双方均同意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对另一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5.3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将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
  5.4业绩承诺期内,双方同意共同推动维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业绩承诺期内,受让方有权委派财务总监(即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转让方提名,其他核心管理团队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人事权归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5.5业绩承诺期内,双方应保证公司转让方提名的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本届任期届满后继续被选聘为总经理。
  第六条 股份转让过渡期
  6.1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由转让方各自相应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7.1转让方共同且连带地在此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1)转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时至本次交易完成前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签署后,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或本次交易终止前,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2)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集团公司的所有账目、财务报告已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的中国会计准则或监管要求编制,并客观、公允、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欺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除已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的上市公司公告文件中公开披露的情形外,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因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前的事项而发生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过往惯例从事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除外),导致集团公司及上海志享实际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实际任何损失的,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上市公司且转让方之间对该补偿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4)转让方自身并应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将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等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管理和监督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重要印鉴、证照等资料。
  (5)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除集团公司外,转让方及直系亲属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或从事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新设任何与集团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在与集团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中享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为该等企业或与该等企业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转让方仅以有限合伙人(LP)等方式参投风险投资基金(VC)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可能涉及到投资组合里面有上述情形企业的,不受此限。
  (6)转让方承诺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集团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集团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集团公司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8.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期满(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可延长1个月),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条件中的第(1)项仍未成就的,转让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转让方按照本条解除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在3个月期满(转让方同意延长的,则为延长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账户内上述履约保证金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的手续。
  (二)《增资协议》
  1、合同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与陶峰华、金红萍、上海志享签署了《增资协议》。在以下协议中公司指上海志享。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A.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
  B.增资方与公司现股东方于2026年3月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法兰泰克的控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公司现股东方金红萍将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投启航;
  C.增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对公司进行增资。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增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增资
  1.1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603966)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13.45元/股,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每一元注册资本63.01元。
  1.2增资方新投启航拟对公司增资12,859,206.82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0.4082万元,其余12,655,124.8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20.4082万元。其股权结构为:
  ■
  注:本次增资完成前,金红萍已将其持有的上海志享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投启航。
  第二条 增资先决条件和出资期限
  2.1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为:
  (1)本协议已生效;
  (2)增资方与公司股东方于2026年3月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全部股份和上海志享股权完成交割;
  (3)增资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上海志享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评估备案流程;
  (4)公司股东会已同意本次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5)增资方已完成其内部决策审批。
  2.2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增资方豁免之日后5日内,增资方应将增资款项12,859,206.82元以增资款名义支付至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2.3公司应于增资款支付后15日内,就本次增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增资方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此期间,各方应及时提供和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办理登记事宜。届时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签署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增资协议版本的,应不得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4增资方自登记至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为免疑义,本次增资款支付完成当日,公司应向增资方发放股东名册。
  第三条 增资方的权利
  3.1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自本次增资款支付完成之日起,公司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和增资后实现的净利润由公司的股东按增资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三、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新投启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本次控制权变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新投启航及其控股股东无锡新发、间接控股股东无锡高发分别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编制相应的报告书等文件,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志享的资产评估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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