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锡元、刘润平、谢立智: 经查,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3日。授权到期后,公司部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未赎回,且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并未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锡元、总经理刘润平、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立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锡元、刘润平、谢立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