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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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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4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6年03月19日至2026年03月27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6年03月0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发售代理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非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本基金若投资北交所股票,可能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电池鹏华;扩位简称:电池ETF鹏华;基金认购代码:560413;基金代码:56041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6、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6年03月19日至2026年03月27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03月19日至2026年03月27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03月19日至2026年03月27日。 截至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对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30%=3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30%)=10,030.0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3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0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3、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股票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4、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募集成立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 5、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jq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标的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 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时,发售代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认购佣金。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认购佣金的收取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认购佣金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在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认购份额总额不超过50亿份(折合为金额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50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5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6年03月19日-2026年03月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然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5)投资人填写《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102584004055 2)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3)平安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4)浦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9010153900000088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10584000151 5)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6510188001041620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3290000510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 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26年03月19日-2026年03月27日(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6年03月19日-2026年03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三)网下股票认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6年03月19日-2026年03月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上海A股股东账户。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深圳A股账户。投资者需确保提供的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确保证券账户名称、证件号码、深圳A股账号、上海A股账号必须属于同一投资者且与在上海、深圳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同时,投资者需确保深圳托管单元、上海指定交易单元为同一代办证券公司法人所有,或深圳托管单元、上海指定交易单元的结算席位属于同一个结算参与人。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5)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6)投资者填写《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预留印鉴。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6年03月19日至2026年03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3)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②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③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④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股票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苏望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sdic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江丽雅 经办会计师:江丽雅、林婷婷 七、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电池主题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股票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如遇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成分股调整,则最终确认可接受网下股票认购的清单以最终调整公告的成分股清单为准。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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