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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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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09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7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38人,代表股份1,064,853,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288%。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93,92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37人,代表股份570,930,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4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2人,代表股份11,573,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11名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发行。
  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按待偿还余额进行管理,发行后待偿还余额不超过200亿元,同时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的发行上限及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具体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有限制性规定的,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如相应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公司应以新的监管规定为准。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次级债务、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资、资产支持证券、可续期债券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
  本议案所称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且不包括正回购交易。
  (3)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由公司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5)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
  公司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
  (6)募集资金用途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偿还到期负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净资本或项目投资等用途。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途有限制性规定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
  (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挂牌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按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或挂牌相关事宜。
  (10)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公司债务融资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高融资效率,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境内债务融资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决定公司是否进行债务融资及每次债务融资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发行价格、偿付顺序、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及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利率调整和回售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偿债计划、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方式等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根据实际需要,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协议和文件,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
  ③决定和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④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⑤办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若决议有效期内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相关决议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如适用),并完成发行之日止。若已于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注册、备案或登记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注册、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063,54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0%;反对1,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806%;反对1,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逸晞、朱行健
  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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