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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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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26-11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重大资金安排、未来成长需要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决定公司2025年度中期(半年度或三季度)利润分配事宜。
  2.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741,809,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254,287.91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按固定总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41,809,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3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3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3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2月25日至登记日:2026年3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
  2.咨询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92-5826220;传真:0592-582622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26-1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7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披露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根据集装箱码头集团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集装箱码头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支付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及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3、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尚需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该等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5、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7、公司及其他交易相关方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毕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持有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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