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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1 |
|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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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7人,代表股份957,290,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99,05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7人,代表股份58,233,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8人,代表股份58,61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2%。 8、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10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13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2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8%;反对13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提案2.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4,6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6%;反对2,53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弃权8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84,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90%;反对2,53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5%;弃权8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曲冠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作《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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