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111,386,405元(较首次披露暂计金额增加10,6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华东”)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行终71号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美华东将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01月0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5年12月,中美华东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知民初3号,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中美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732元,由中美华东负担。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3)。 上诉期内,中美华东依法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中美华东一审全部诉请。该上诉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最高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行终71号等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切实保护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行终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行终71号。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