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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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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6-016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安徽鸠控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鸠控资本”)与顺景管理就其分别持有的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2.6931%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所各自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下称“主合同”)的顺利履行,2026年2月27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顺景管理与天使基金、鸠控资本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自愿为顺景管理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9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顺景管理等公司)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的担保(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3.5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亿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30)。 本次担保事项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注:顺景管理成立于2025年6月12日,无2024年度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使基金的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甲方(债权人):天使基金 乙方(保证人):公司 丙方(债务人):顺景管理 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①主债权为丙方依据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938.00万元(即主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款人民币3,230.00万元的60%)。 ②主债权对应的付款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与主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付款期限一致)。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若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主债务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连带保证偿还上述债务和费用,乙方不得拒绝。 4、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 ①主债权本金人民币1,938.00万元; ②主债权对应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首付款付款截止日起至剩余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③丙方因违反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④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若甲方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乙方的保证责任自动免除;若甲方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自动转为诉讼时效期间。 6、合同生效与终止 ①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合同的保证责任自乙方履行完毕保证义务、或保证期间届满、或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起终止。 (二)鸠控资本的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甲方(债权人):鸠控资本 乙方(保证人):公司 丙方(债务人):顺景管理 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①主债权为丙方依据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938.00万元(即主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款人民币3,230.00万元的60%)。 ②主债权对应的付款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与主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付款期限一致)。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若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主债务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连带保证偿还上述债务和费用,乙方不得拒绝。 4、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 ①主债权本金人民币1,938.00万元; ②主债权对应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首付款付款截止日起至剩余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③丙方因违反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④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若甲方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乙方的保证责任自动免除;若甲方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自动转为诉讼时效期间。 6、合同生效与终止 ①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合同的保证责任自乙方履行完毕保证义务、或保证期间届满、或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起终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顺景管理支付标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提供的增信措施,是为满足顺景管理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该担保安排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对本次担保对象顺景管理拥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控制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此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严格审查,被担保子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已得到充分了解,其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6-015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UANGRAN、孙鑫海、朱超、张同意、张澄、左强、上海咨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云峰、芜湖尼威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阕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协议转让方”),以及安徽鸠控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鸠控资本”)、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威动力”)55.5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其中,鸠控资本、天使基金合计持有的5.39%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竞购取得。 二、前期披露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交易协议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文件。202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294号)。 公司于2025年6月4日披露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202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879号)。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并通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10日、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9日和2025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067、2025-089、2025-097、2025-110)。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变更实施主体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同意变更本次交易实施主体为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管理”),即由顺景管理承继上市公司在原交易文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部分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9),协议转让方合计转让的尼威动力50.11%股权均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顺景管理名下,相应股权已交割完成,上市公司将尼威动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本次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9日,天使基金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其所持有的尼威动力2.6931%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1”),挂牌金额为人民币3,230万元。 顺景管理作为意向受让方支付竞拍保证金人民币344万元,于2026年1月8日拍得天使基金公开挂牌出售的尼威动力2.6931%股权,并于2026年2月27日与天使基金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30万元,合同约定顺景管理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本次转让标的1的转让价款,交易保证金(如顺景管理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首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顺景管理支付首付款金额为转让价款的40%(即1,292万元人民币),并对转让标的1剩余转让价款向天使基金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剩余价款:顺景管理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转让标的1剩余转让价款。 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自首付款付款截止日至实际支付剩余价款日期间对应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生效之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顺景管理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25年12月25日,鸠控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其所持有的尼威动力2.6931%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2”),挂牌金额为人民币3,230万元。 顺景管理作为意向受让方支付竞拍保证金人民币344万元,于2026年1月26日拍得鸠控资本公开挂牌出售的尼威动力2.6931%股权,并于2026年2月27日与鸠控资本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30万元,合同约定顺景管理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本次转让标的2的转让价款,交易保证金(如顺景管理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首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顺景管理支付首付款金额为转让价款的40%(即1,292万元人民币),并对转让标的2剩余转让价款向鸠控资本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剩余价款:顺景管理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转让标的2剩余转让价款。 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自首付款付款截止日至实际支付剩余价款日期间对应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生效之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顺景管理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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