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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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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6-009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6-008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水发”)在内蒙古农商行办理的人民币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内蒙古农商行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担保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某笔债务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控股子公司淄博绿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绿周”)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招商银行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1,000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每笔贷款到期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派思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设备”)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及派思设备已履行内部决议,就其以自有不动产抵押为公司向浦发银行办理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业务形成的浦发银行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发布了《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5-013),拟为鄂尔多斯水发、淄博绿周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鄂尔多斯水发50,000万元、淄博绿周980万元。
  2025年8月2日,公司发布了《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2025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并调剂担保额度暨追加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5-046号),将为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水发的10,000万元和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隆圣峰”)的30,000万元提供的担保额度调剂给水发燃气(庆阳)有限公司(原名:庆阳兴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庆阳”)使用。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被担保对象暨追加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050),同意为水发庆阳新增预计担保额度50,000万元。
  2026年2月1日,派思设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派思设备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 50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议案》,本次抵押担保事项依法履行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担保额度在其合理承受范围内。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2025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根据公司融资业务需要,将额度做相应调剂:将水发庆阳50,000万元额度调剂给通辽隆圣峰26,000万元、鄂尔多斯水发10,000万元、派思设备10,000万元、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
  根据公司融资需要,本次调剂方案如下: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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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限:担保的主债权指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7年1月12日期间因内蒙古农商行向鄂尔多斯水发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押汇、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授信业务。保证期间为债务人每笔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成债权、票据垫款形成债权、保函形成债权以及其他授信业务形成的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拍辅费(法院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送达费、公告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利息、以物抵债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债权人承担部分)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被担保人:淄博绿周能源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限: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鄂尔多斯水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利于上述被担保人正常经营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二)淄博绿周作为上市公司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业务与上市公司核心战略高度协同,是产业链延伸、市场拓展的重要载体。淄博绿周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质是通过资金支持保障其运营发展,无论是满足采购、扩产需求,还是支持承接项目,最终均会反哺上市公司,既提升合并报表业绩、强化竞争力,又保障产业链安全,上市公司是主要受益方,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其财务与运营,能确保资金合规、风险可控,实现短期支持与长期价值平衡。从经营与偿债能力看,淄博绿周近年营收稳增、毛利率合理,无重大经营风险,资产优质且流动资产可覆盖短期运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高于行业平均,短期偿债无压力,长期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稳定性也将为债务偿还提供保障。
  (三)派思设备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身房产抵押为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既能有效满足公司刚性资金需求,通过补充增信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可获得性,还能将子公司的静态优质资产转化为动态可用资金,优化公司整体融资结构,同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利用价值,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和行业竞争力;且该行为在法律层面合规,派思设备作为独立法人已依法履行好内部总办会、支委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确保担保额度在合理承受范围内,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5亿元,同意为上述被担保人的贷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董事会结合鄂尔多斯水发、淄博绿周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控股情况,认为担保风险可控,鄂尔多斯水发、淄博绿周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鄂尔多斯水发、淄博绿周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1,237.6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6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0,237.6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9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6-010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3号),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602,29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7.62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7,452,830.15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92,547,167.47元,另扣减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其他费用2,286,792.43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260,375.04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210C000049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50110475000001019,截至2026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492,547,167.4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迟元行、宁文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6-011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气”)于2026年2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751.97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本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5,602,29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5.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7.6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39,622.5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260,375.04元。截至2026年2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210C00004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进行了偿还有息负债。此外,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相关的费用。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6年2月1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的有息负债金额44,714.33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37.64万元,合计金额44,751.97万元。上述置换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6)第210A000942号)。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2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44,714.33万元,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4,714.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73.96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37.64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37.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偿还相应有息负债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偿还每笔款项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2026年2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751.97万元。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6)第210A000942号),认为:公司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6年2月1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水发燃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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