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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号 |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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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合集团”)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2025年8月12日起6个月内(即2025年8月12日-2026年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0.50%,不高于总股本的1.00%,拟增持价格不超过9.80元/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计划期间,兴合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52,11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2%,增持金额为24,340,798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兴合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兴合集团、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兴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兴合集团。本次增持前,兴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567,177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10.91%;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9,772,192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43.13%。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兴合集团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2025年8月12日起6个月内(即2025年8月12日-2026年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0%,不高于总股本的1.00%,拟增持价格不超过9.8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2026年2月11日,兴合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52,11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2%,增持金额为24,340,798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兴合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注:1、公司于2025年12月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2,596,800股,公司总股本由509,510,362股变更为506,913,562股,其中总股本均剔除了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1,888,937股。 2、公告中增持前持股比例按增持计划披露公告日公司总股本509,510,362股计算并列示,增持后持股比例按公司当前总股本506,913,562股计算并列示。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其结论意见如下: 兴合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增持主体兴合集团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锁定期限的安排。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其他主体在兴合集团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兴合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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